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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10日
 
同政〔2014〕58号
来源:http://www.hntongren.gov.cn/    时间:2014年10月10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
印发《同仁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同仁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12日
 
 
 同仁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有本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所有项目实施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必须实行招投标。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附属设备或物品的购买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
 所有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形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必须取得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后,财政部门才能办理竣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后用。
 申请使用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经业务主管副县长,财政主管副县长,县长批准后拨付使用。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 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 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使用。
十六 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资金;
(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结转使用。
十七 县财政部门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接受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十八 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情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
十九 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二十 县财政局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二十一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项目总数的30%
第二十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 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县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国家拨款、投资,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四)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 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二十五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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