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政〔2015〕3号
印发《同仁县建设工程领域清欠农民工工资
工作十条措施》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同仁县建设工程领域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十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3日
同仁县建设工程领域清欠农民工工资
工作十条措施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4〕111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十项措施:
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人社、工会、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清欠工作联动机制,形成责任明确、预防及时、治理有效的工作格局。
二、县劳动监察大队日常必须深入建筑工地和用人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法人和农民工宣传教育,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印制农民工工资欠条模板,详细讲解填写规范和要求,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要全面了解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建立用人单位的网络平台,公开举报电话,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三、县劳动监察大队牵头加强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在日常巡查中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办理用工备案和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凡在同仁县域施工和用人企业,必须购买当地工伤保险,切实完善施工单位用工行为。
四、县劳动监察大队参与全县各部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工作,以便更好进行资质验证,拒绝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或有诚信污点的建筑企业进入同仁建筑市场。
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对不按时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对已经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但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出现逃匿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和用人单位,不得将工资支付保证金按违约金处理,并且责令按期全部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项目责任单位和县劳动监察大队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六、对农民工的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根据《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十条措施》(青政办〔2014〕111号)的要求,责令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对清欠不力,引发聚众和越级上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七、凡从事私人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工资的,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将案件转入法律援助中心代理,县法院及时接案办理。
八、凡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携款潜逃的,劳动监察大队要迅速启动联动执法应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快速侦破。
九、凡各建设项目资金通过县财政拨付的,县财政局要严把拨付节点,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在经劳动监察部门签字审查后方可拨付资金。
十、县劳动监察大队对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报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列入同仁县黑名单,坚决清退出同仁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