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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16年02月23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仁县藏语言文字管理使用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http://www.hntongren.gov.cn/    时间:2016年02月2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同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仁县藏语言文字管理使用制度(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114     

   

同仁县藏语言文字管理使用制度(试行)

 

根据《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我县藏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藏语言文字在全县依法治县和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切实落实《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充分发挥民族语文在促进本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

  第二条  按照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积极学习藏语言文字。提倡藏族公民在学习好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积极学习普通话和汉语言文字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应当对不懂汉语言文字的讼诉人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或单一藏文的拘留证、逮捕证、起诉书、判决书和裁定书等在全县范围内张贴的各种告等一律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县信访部门和其它行政机关对农牧民群众的答复意见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四条  对不懂汉语言文字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议案、提案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或单一藏文进行答复。

第五条  全县范围内召开的重要会议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需要发送到村一级的公文,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下发的重要宣传材料和宣传品,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六条  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章、牌匾、证件、标语、会标、公文头、信封等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七条  县域内城乡的主要街道名称、路标、界牌、公用设施、交通标记和汽车门徽等需要书写文字的,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八条  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产品名称、价格表等,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九条  内的藏族公民和使用藏文的其他民族公民,可使用藏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及书写各类文书。

  第十条  全县各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应当大力培养配备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应当规范使用藏语文书写格式:1、弧形书写时藏文在外,汉文在内;2、横写时藏文在上,汉文在下;3、竖写时藏文在左,汉文在右书写两种文字时字体要相符,大小要一致。

  第十二条 对以上第五、六、七、八、九条所涉及的内容,须经县政府民族语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在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工作中,不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核手续,导致出现错字、错意,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民族语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2月18日起试行,有效期截止201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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