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同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同仁市人民政府啊啊啊啊
2025年5月28日
同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
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建成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运营等活动。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建管并重”“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同仁市农牧和科技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 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
第五条 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国有 农场以及农牧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应当 自觉接受市农牧和科技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接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 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 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七条 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已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 村(社)及其他管护主体应当配备1-2名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
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力量。
第八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九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竣工验收后,开展管护工作。工程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 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周巡查不 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已造成损坏的,由该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市农牧和科技局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市农牧和科技局将定期不定期到现场检查项目管护情况。
第十六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由市农牧和科技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护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经费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州、市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
(二)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获得的资金。
(三)通过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四)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的资金及其他资金。
(五)受益主体自筹的管护资金。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项目设计使用期内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第十八条 管护经费使用要按规定和管护工作实际需要支 出、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管护经费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同仁市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