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县扶贫开发局 同仁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同仁县完善扶贫资金项目
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1日 消息来源:同仁县扶贫局

乡镇、县直各行业扶贫相关部门

现将《同仁县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仁县扶贫开发局               同仁县财政局                  

                              2018年125

 

同仁县完善扶贫资金项目

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扶贫资金运行安全高效,根据《青海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17〕925号)《青海省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青扶局〔2018〕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告公示制度遵循主动、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扶贫资金”包含中央、省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援建扶贫资金、州、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以及纳入支持贫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二章公  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公告公示,主要包括:资金来源、资金投向、资金规模等。

第五条  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公告公示,主要包括:小额信贷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六条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援助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公示,主要包括: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援助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七条  脱贫攻坚规划公告公示,主要包括:经省、州、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  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公告公示,主要包括: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实行村

乡(镇)、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九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公告公示,主要包括: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十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公告公示,主要包括:每年12月底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贪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十二条  咨询、投诉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主要包括:公告公示发布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三章  公告公示的实施

第十三条  公告公示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通过媒体(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公开栏(墙)和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探索运用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查、可利用。县公开网站网址报省、州扶贫局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主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单位门户网站等及时公开。公告公示内容须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主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告本级直接安排的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公告公示内容须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六条  县、乡(镇)、村根据基础设施、产业开发、丽露计划、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项目公告公示的内容要求进行公告公示。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公示,乡(镇)、村重点在公开栏(墙)进行。县级公告公示内容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在公告公示期间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更新。

第四章  反馈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严肃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并在收到情况反映后20个工作目内(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的特殊问题,可在说明情况后适当延长)作出答复。对逾期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扶贫部门或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反映,上一级部门应在收到反映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需要进一步调了解的特殊问题,可在说明情况后适当延长)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

第十八条  对实名举报意见,受理部门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意见人或单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反馈或举报所涉及的问题一经查实,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相关处理。上述情况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告公示的组织实施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进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下部门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范围,未按要求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不予报账,待该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告公示后再进行竣工验收及报账,同时作出相关说明纳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扶贫项目公告公示档案。项目档案要包含公告公示照片等存档材料和电子档案、竣工验收资料。项目村要留存公告公示材料(照片要包含公示公告地点标识)。

第二十二条  将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列入政务公开的内容。相关主管部门对县、乡、村三级的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对发现问题不整改的严肃追究责任。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对相关主管部门、各乡镇公告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的监督作用,加强监督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