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央曲河河道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央曲河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同仁县乡镇段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其余河段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央曲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