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和《同仁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境内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格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定。
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管辖范围内的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县水利局审批。
第九条  县水务局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如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同仁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