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同仁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同仁县水利局水土保持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公告,是指同仁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收费;
(三)行政检查;
(四)行政处罚;
(五)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以公示公告栏的形式为主。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同仁县水利局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