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县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单位部门的职责,统一规范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现行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结合县级实际,特制定同仁县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一、采购计划申报 (一)采购单位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填写“同仁县政府采购申请表”,并负责制定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明确所需采购项目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详细技术参数、配置要求、功能作用、实施地点、服务条款及资金情况等内容。 (二)采购单位应当至少在采购前45日,并经领导同意和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报财政局预算管理科室审核。对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同仁县政府采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采购单位以需求时间紧急为由提出的非公开招标采购申请不予受理。 二、采购计划审核 财政局预算管理科室在接到“同仁县政府采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一)审核确认资金性质及用途。 (二)核实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是否符合资产配置标准、资金是否落实、手续是否齐全等内容。 (三)签署审核意见后,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需求退采购单位,符合规定要求的送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确定采购方式及采购计划下达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对“同仁县政府采购申请表”中所列采购项目的数量、详细技术参数、规格、配置、型号、功能与作用的详细描述、服务条款及资金来源、采购预算等进行审核;对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按规定程序评审。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按照以下程序确定采购方式,并下达采购计划。 (一)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货物以及单项预算金额不足1万元或批量在1.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的工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采购单位按照分散采购的组织类型实施。 (二)对单项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或批量在1.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年度新建、扩建、修缮、装修、拆除等单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三)政府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购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营权,无其他替代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加,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采购规格、标准统一,采购数量少、采购预算达不到公开招标标准、市场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采取询价方式采购。 (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单位申请采取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不宜由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的; 2、因项目专业性特殊或技术复杂,且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集中采购要求,或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其暂不具备采购能力的; 3、因非单位自身原因而引起的采购任务紧急,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能满足其时间要求的; 4、其他不适合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 四、组织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签发的《委托函》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一)采购单位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及签发《委托函》。 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的用户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单位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后,应当及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及无效投标条款、用户需求、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书格式。 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2、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单位审核,采购单位一般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3、招标文件经确认后,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邀请招标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登记备案。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5、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时间不足15天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6、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成员一般从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门认可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负责抽取专家的机构出具书面函件。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单位代表由采购单位书面授权确定。 7、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8、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以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3)主持人宣读开标大会会场纪律。 (4)开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包括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人员。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大会。 (5)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监督人员确认并当众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6)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9、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宣读评标纪律。组织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依法应该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评标现场监督。评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 (3)评标委员会评标与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采购单位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一致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可请采购单位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解释说明,但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评审公证性的意见。 (4)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参加评标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 10、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按规定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11、采购代理机构在公示期满后,依法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由采购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等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单位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采购专业技能,并经采购单位授权;有关专家原则上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情况特殊的,政府采购中心在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也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规格和性能特点邀请。谈判小组的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及公告谈判文件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谈判的程序:包括谈判的轮次以及每个轮次谈判的要点等; (2)谈判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 (3)合同草案: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 (4)评定成交的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 3、政府采购中心在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采购管理办的监管下抽取确定3家以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谈判文件规定有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5、开展谈判 (1)谈判由政府采购中心主持,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 (3)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的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并填写书面确认书; (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 (3)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工作后,出具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谈判结果签名确认; (4)采购单位应当在评审结束后或者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评审结果,从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政府采购中心将谈判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谈判的所有供应商3天无异议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其他供应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和投诉。 8、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退还新收取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后五日内向中标。 (三)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询价采购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采购单位推荐二家供应商,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密封交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4)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五、 供应商有质疑和投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六、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采购单位还应将采购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归档。 七、政府采购中心应分别按下列情况,退回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2)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办理。 八、采购单位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单位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双方应按规定完成验收工作。如有异议不能验收的,应提请其政府采购中心协商;协商未果的,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协调未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九、资金拨付 (一)采购单位履约验收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持“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验收单”及合同副本,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程序审核无误后,交财政局国库科按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验收单”及合同副本拨付资金。 (二)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1、采购当事人未执行采购计划,改变采购品目,提高采购标准或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2、采购当事人有意串通,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3、集中采购项目合同未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结果和备案合同不符及采购合同发生纠纷未解决的; 4、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