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5日 消息来源:http://www.hntongre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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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根据“三定方案”和县编办对我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相关批复,同仁县人大常委会内设1个正县级机构,其中包括1个办事机构:办公室、; 2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3个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牧环保工作委员会。
同仁人大常委会机关现有编制人数12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工勤编制1人。实际在职在册人数18人(另有1人工资关系在原单位),其中:干部 16 人(正县级1人,副县级3人,科级13人,科员1人),工勤人员12人。
二、工作职责
(一)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1、办公室
承担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党组会议以及办公室召开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承担县人大机关的行政事务和接待、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县人大常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和县(乡)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工作;负责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文电、档案、保密、文印工作;接待和办理代表及群众来信来访,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
(二)同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要密切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族人民群众,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县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选举单位补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并予公告。
补选本县出缺的省、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负责完成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事项和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二)本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生态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本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批准县级财政分项预算和决算;
(四)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的名单;
(六)授予县一级荣誉称号;
(七)需要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和省、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三)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四)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质询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撤销县人民政府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和决定、命令;
(六)对全国、省、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和控告的处理情况;
(七)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决议、决定及违法的选举。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听取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撤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六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工作人员的辞职,并报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许可司法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四)决定议案是否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
(五)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六)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处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要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来信来访;
(八)组织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并听取情况汇报;
(九)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受理并许可司法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
(二)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
(三)审核常务委员会的文稿;
(四)协调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工作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是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文件和其它需要办公室制发的文件,开展调查研究,整理、交流信息,编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汇刊、公报及其它刊物;
(三)负责常委会机关的文书处理、印信档案管理;
(四)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日常工作;
(六)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设民族宗教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牧环保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承担常委会相关方面的日常具体工作,为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同时,经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授权,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听取政府部门和“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民族宗教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和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民族宗教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二)拟定和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民族宗教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
(三)审查县人民政府有关民族宗教教科文卫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宗教教科文卫方面的决议、决定;
(四)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民族宗教教科文卫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情况报告;
(五)联系县人民政府有关对口监督部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六)组织有关民族宗教教科文卫问题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并提出报告;
(七)拟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有关民族宗教教科文卫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八)组织讨论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对口的专门委员会交付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九)承办常委会有关宗教教科文卫方面的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十)负责有关民族宗教教科文卫方面的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和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办。
第二十六条 农牧环保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和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农牧环保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二)拟定和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农牧环保方面的议案;
(三)审查县人民政府有关农牧环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农牧环保方面的决议、决定;
(四)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农牧环保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情况报告;
(五)联系县人民政府有关对口监督部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六)组织有关农牧环保问题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并提出报告;
(七)拟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农牧环保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八)组织讨论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对口的专门委员会交付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九)承办常委会有关农牧环保方面的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十)负责有关农牧环保方面的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和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办;
(十一)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做好日常和颁发任命书的有关工作;
(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补选、任免的具体工作;做好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监督的有关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三)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对县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做好本县选举的州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办理县人大代表的补选、调整选举单位和本县选举的省、州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工作;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的选举事务工作;
(五)负责联系落实邀请县人大代表或本县选举产生的省州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工作;负责做好邀请县人大代表或本县选举产生的省州人大代表参与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调研视察等工作;组织协调安排代表的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等工作;负责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整理代表意见建议,及时交办相关部门办理,督促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考核;负责安排落实常委会领导会见代表和代表约见常委会领导的工作,转办代表在会见中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按照省州人大要求,组织安排省、州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并提供服务;
(八)负责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集中学习和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素质;
(九)负责代表接待室日常工作,接待和处理代表来信来访;
(十)负责为县人大代表提供有关学习文件和参阅资料,向代表通报各方面工作情况,保障和落实代表知情知政的有关工作;负责做好代表履职的其他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与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促进乡镇人大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二)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县人民代表大会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有关监督等工作,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法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情况汇报、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等;
(二)负责审议和办理有关司法、法制方面的议案、建议、意见;
(三)负责拟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
(四)负责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情况报告;
(五)负责审查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章、规定、命令,对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六)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提出情况报告;
(七)负责督促“一府两院”办理法制方面的代表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或报告办理情况;
(八)负责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和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二)拟定和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三)审查县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
(四)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情况报告;
(五)联系县人民政府有关对口监督部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六)组织有关财政经济问题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并提出报告;
(七)拟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八)组织讨论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对口的专门委员会交付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九)承办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十)负责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和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办;
(十一)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