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开发等政策。

(二)拟定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全环境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编报全环境质量报告书。

(三)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环境保护。

(四)负责全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域流域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和稽查;组织开展全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代政府拟定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书》及相关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验收、交流、推广工作,建立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示范工作,促进废弃物的综合治理。

(七)管理全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负责全环境监测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八)负责全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指导全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协助做好县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和教育;负责监督、纠正县环境保护执法队伍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责全环境保护行业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十一)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环保产业发展中、长期计划。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人员情况:

 

同仁县环境监察大队隶属于同仁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是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经同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意成立同仁县环境监察大队为行政单位,经核准后行政编制5名,其中:党员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