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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同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8日
 
同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同政办通字〔2021〕55号
来源: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同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8

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青民发〔20204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健全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小组,切实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强化管理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本人拒绝救助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三)临时性救助原则。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四)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原则。强化部门分工协调和属地责任,支持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工、志愿者积极参与,奉献爱心,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依据政策,规范工作

(一)救助对象。根据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救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一是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述规定情形;

二是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三是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

四是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具体救助对象的确认由市救助管理站根据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内容。市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按规定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发现处置。市民政、公安、城管、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

市城管局要发挥城管队伍遍布城乡的优势,将履行市政市容管理服务职责与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机结合起来;

市公安局要发挥巡逻防控警力和治安视频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强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经常性巡查,公安部门报警服务平台受理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要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以及卫健、市监、民政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处置;

市场监管局要发挥商铺、餐饮等个体工商户的优势,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局。

市卫生健康局在公安部门受理处置流浪乞讨人员的同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新冠肺炎疫情和各类传染病监测防控工作。

市民政局要将救助阵地前移、救助力量下沉,在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引导行动。

各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网格巡查的作用,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要第一时间报公安部门,最后交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救助。

市民政、公安、城管、卫健、市监等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附近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立即护送到精神病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站求助的,应当配合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

(四)身份查询。民政、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公安机关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采集血样检测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形成比对结果,并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至市救助管理站。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该站所在辖区派出所采集DNA数据。辖区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救助管理站。具体按照民政部和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规定执行。

(五)医疗救治。市民政、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医保、卫健等部门要加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按照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民发〔20066号)的规定,明确救治对象范围、定点救治医院、救治方式、救治经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相关事项。

市公立医院均属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院。各乡镇发现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按照就近就急原则直接送医院进行救治,有关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滞留人员安置。对入站超过10天未满3个月的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应充分利用现有救助场所和设施设备,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对入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市民政局提出安置申请,并提出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到公办福利机构,公安机关负责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已入户且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民政局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受助人员在医院内死亡的或在救助管理站内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医疗机构急救无效确认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依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协同公安和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受助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和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依规处理。

五、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一)教育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逐步探索适合未成年受助人员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符合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二)公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建立公安机关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综合机制,做好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寻亲服务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以及长期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后的入户、受助人员死亡处理等工作。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民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检查所辖救助管理站和各乡镇民政部门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管理站解决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协调安置需要送公办福利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司法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曝光、揭露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刑满释放求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财政部门: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费用,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中属职能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实施职能管理。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参加培训后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劳动力技能晋升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为有工作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

(七)城市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执行公务中对坐卧街头、强讨恶要的进行制止或劝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引导标识牌的设置选点工作。

(八)交通运输部门:交通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为持有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有效证明、凭证的受助人员提供优先买票、上车等便利;遇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外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开放绿色通道、准许提前上车,积极配合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车票的管理。

(九)卫健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协调救治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诊断、病情甄别和救治,采取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待病人病情基本稳定或治愈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采取先记账、后结算”的方法,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予以保障,超范围用药时,需经民政部门同意。不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医疗机构直接通知家属接回。

(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协助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完善各类救助机构服务设施建设。

(十一)团市委: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十二)妇联: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残联: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身份核查工作。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帮助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残疾人做好就业推荐服务。

六、救助程序

(一)发现、劝导和护送。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街面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和护送工作,负责指导所在辖区乡镇、社区承担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以及临时救助工作,其他部门和公职人员有义务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对有行为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其自行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解决生活无着落实际问题;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发现单位人员要第一时间护送其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或应对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根据患病类型,讯速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经反复动导,仍拒绝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相应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救助过程全程要保留影音和文字资料。

(二)寻亲、送返和安置。激助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对有行为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相应条件,及时安排返乡;对无认知能力及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内要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救助寻亲网;对7个工作日内仍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全部书面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血样,利用DNA比对、人脸识别、今日头条寻人等科技和信息手段开展寻亲服务,及早帮助其回归家庭;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并继续努力帮助其寻亲送返。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对突发疾病或不明原因疑似死亡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部门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

七、强化保障,压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协调小组制度的作用,深化部门合作内容,拓展合作形式,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各镇和各相关部门救助管理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各乡镇政府要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对流入本辖区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场所、车辆设备等条件,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

(二)加强工作协调。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牵头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在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预防等关键环节或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共商工作措施,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救助保护工作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通报批评。对有渎职失职情节或因简单粗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无偿救助的相关政策法规,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困难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

(五)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和政府购买服务,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救助管理工作,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力量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开展照料服务,弥补现有服务短板,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和精细化程度。发现受助人员疑似遭受虐待或不法侵害等情况视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探索建设救助管理工作第三方监督委员会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相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爱心人士等,参与日常救助管理工作督查,对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开展常态化、经常性的监督,建立表彰奖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救助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给与表彰,对在发现报告、身份查询、救助帮扶等环节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附件:同仁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同仁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仁增多杰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才让扎西   市民政局局长

完德才让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官 却 加   市教育局局长

才   巴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汤 海 明   市政法委副书记、市司法局局长

才让东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梁 晓 华   市妇联主席

华   盖   市残联理事长

韩 志 远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永 华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兰 却 加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秦 丽 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万 代 本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才 让 措   市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才让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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