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4〕11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个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14〕3号)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建立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员单位
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监察大队)
成员单位:县法院
县检察院
县委宣传部
县总工会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局
县农牧局
县水利局
县财政局
县工商局
县经济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县地税局
县国税局
县供电公司
二、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是本地区清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单位。高效运转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形成责任明确、预防及时、治理有效的工作格局。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层层分解任务,逐级抓好落实。
(二)人社局工作职责。县人社局牵头加强同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协同处置、联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常态巡查和案件专查,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及时办理用工备案、工伤保险缴费等手续,依法查处并及时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发生过欠薪欠保纠纷、经营状况不佳、工资发放方式特殊的建设工程单位,要进行重点排查,及早介入、认真协调、依法处置。涉及10人以上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大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检查力度,逐步向土地整理、农田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扩大覆盖,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别化分类管理。
(三)各有关部门职责。县发改、公安、司法、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税务、经商、工商、电力和工会组织等是清欠工作的协同部门。
发改部门:要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所建项目拖欠工资的,不得批准建设单位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恶意讨薪等欺诈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加大在立项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施工许可、项目款拨付等环节的审核力度,加强对本行业实施工程的检查,负责处理因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工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财政部门:严把资金拨付节点,在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中劳动监察部门签字后方可拨付。
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司法等其他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清欠工作。
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要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负直接责任。因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企业要先行垫付,承担主要清欠责任。总包企业要向建设施工单位和用工企业派驻劳资专管员,定期报告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企业要向农民工如实公布总包、分包的法人及劳资负责人的完整信息,解决农民工讨薪无门的问题,要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建立起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乡镇、本部门建设项目工资拖欠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分工协调,密切配合。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作为当前事关全县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各部门作为清欠工作的协同部门,必须切实树立起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各自的分管工作,元旦前一个月至春节,负有清欠主体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进驻人社部门,负责清欠案件查处,加强联合执法。在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基础上,扎实落实工作职责,努力推进“清欠工作零报告”制度建设。
(三)健全制度,严肃追责。建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机制,健全清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企业欠薪情况通报制度等,对欠薪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企业,要记入当年诚信“黑名单”。企业用工等方面严格监管,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对清欠不力,引发聚众和越级上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