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政办〔2015〕10号
关于印发《同仁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同仁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TRFS01-2015-0002
同仁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采矿、选矿、冶炼以及尾矿和资源二次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二章 金属矿采(探)
第六条 同仁县域内金属采(探)矿企业持有效的采(探)矿证,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由其出具有效证明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林草地征占手续、安全评估报告,办理完毕后进点。同时告知矿区所在乡(镇)、村级组织后进入矿点作业。
第七条 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对矿区已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按制定并审查通过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方案进行分期分年治理恢复。对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采矿权人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分期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本年度年检不予通过。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国土资源局、经商局书面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第八条 采(探)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勘察开采设计进行施工,严禁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若出现类似情况不予办理延续,本年度年检不予通过。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第九条 在同仁县域内无证开采(探)和不符合同仁县矿业权设置规划的,经查处依法取缔,对生态造成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破坏严重或不治理恢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砂石、粘土矿
第十条 同仁县域内办理采矿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首先要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及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审查。
(二)持矿业权设置审查意见及三江源办审查意见办理项目立项或核准批复、河道采砂许可证、环评报告(环保部门收取环境治理保证金)、水土保持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占用草地审批手续、开发利用方案等,办理完成后在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上报建设用地有效证明、采矿点储量检测报告、价款评估报告。
(四)矿业权交易部门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办理采矿许可证。
(五)持采矿许可证办理供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第十一条 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贯彻“在开采中保护,在保护中开采”的原则,应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水利、防洪、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采矿权人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分期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本年度年检不予通过。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第十二条 隆务河沿线采砂点在进行环境治理恢复且验收合格后,在同仁县矿业权设置规划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个人)要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出现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盗采砂金的违法行为,如出现类似情况不予办理延续,本年度年检不予通过。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月18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