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仁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同仁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14日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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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72号)和《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黄政〔2015〕24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在全县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依法治县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为:一些地区、部门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够重视,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能力不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权力运行不透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较为严重,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问题亟待解决;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市场主体缺乏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经济社会法治化基础比较薄弱;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基础工作水平、工作力量配备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全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是加强执法自身建设,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
我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县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牢固树立鲜明导向,全面加强‘三基’建设,扎实推进平安与振兴工程,努力实现‘两步走’奋斗目标”的战略任务,立足县情、改革创新、循序渐进、不懈努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依法规范行政职权。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建立并公布县、乡(镇)两级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公开主要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管理流程,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坚决防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权责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编制责任清单,明确部门职责边界,落实责任主体,完善监督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2.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规范、简化审批流程,严格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着力清理非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加快标准化建设,完善告知承诺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县政府统筹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县、乡(镇)政府执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3.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界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权,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行行政决策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行政决策的五个环节进行程序规范,并对各环节的操作办法进行制度细化,作为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依据。严格落实《同仁县人民政府重大民生工程决策听证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听证规则、听证代表遴选、听证意见反馈制度,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一律进行听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讨论。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后的宣传、解读、解释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必须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办公室必须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议事规则,依法办文办会办事。
4.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在2015年6月前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县政府部门要落实聘请法律顾问制度,在2015年底前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要不断调整充实,聘请高质量的律师参加到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要畅通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表达渠道,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制定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以及签订重大合同、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等事项,都应经过政府法律顾问论证审查。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跟踪、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县监察机关和督查机构要定期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通报。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程序违法、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行政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6.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县、乡(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强制管理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涉及重大、疑难或专业性问题的,应当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对普遍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法律问题的,必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7.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明确固定编号后方可正式发文。进一步完善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的备案审查机制。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落实规范性文件公众监督机制,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加快推进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建设,实现规范性文件网上编号、网上报备、网上审查、网上监管。
8.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2年清理一次,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重新明确有效期并公布实施。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9.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和职能,合理划分执法权限和责任,理顺条块执法部门分工与合作关系,优化配置执法力量。推进交通、农牧、林业、水利、商务等系统内部综合执法资源整合,探索食品药品安全、资源环境、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结合县政府机构改革,推行“大部门制”改革试点,完善行政执法管理,整合充实基层综合执法力量,减少县级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基层执法力量。
10.完善基层执法体制。加强县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健全联合执法、执法争议协调、案件指定管辖、重大行政执法备案审核等制度,着力整治执法交叉、执法缺位、执法不公等现象。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在部分县城区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并逐步向全县推开。规范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行程序,严格落实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1.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规定》,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公众举报调查处理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监督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对接。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县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县级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准确界定执法主体规范名称、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形成《同仁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目录》,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同仁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目录》的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对外进行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执法人员未经执法考试合格,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县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执法证件年审的配合工作,严格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定期举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活动,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每三年轮训1次。新任公务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执法资格。
13.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重点领域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责任制度,对重点领域的综合执法由牵头单位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违法案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认真组织重大执法案件回访,维护公共利益、群众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做到文明执法。
14.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权项目,按照违法情节与管理强度相匹配的原则,梳理并制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区间范围和基线标准,确保相同或类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受的处罚基本一致,杜绝显示公平的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公示、告知、听证、决定等程序制度,严格落实《青海省行政执法案卷立案规则(试行)》,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规范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禁各种形式的“明禁暗返”行为。认真组织重大执法案件回访,维护公共利益、群众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做到文明执法。
15.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满意度测评制度,推行执法案件立案及作出执法决定前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核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执法责任、行为规范,建立非案件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案件办理的报告、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6.加强政府权力制约。坚持以约束行政权力为重点,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内部审批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构建覆盖行政权力行使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内部监督体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防止权力滥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17.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党纪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问责,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的调研和视察,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及时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反馈司法机关。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探索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办理制度,建立通过媒体积极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提高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新型传媒的互动能力。
18.健全规范问责制度。在县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等行为。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问题比较多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推进工作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问责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执法腐败行为。
19.建设廉洁政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和州委17条措施,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加大对土地管理、矿产勘探与开发、项目和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机关事业单位考招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勤俭办事,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0.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出台《同仁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一律对外公开。依法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措施,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为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建立健全舆情的收集办理制度。严格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权威发布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1、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行政经费特别是“三公”经费、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22.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尽快挂牌成立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管理机构,配齐人员编制,加强培训管理,实施标准化服务。创新审批方式,积极推广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推行限时办结承诺制,提高执行力。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对接,构建覆盖城乡、上下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效能,实现政务公开信息化。建立完善网上政务大厅,拓展网络服务功能,实现网上审批、缴费、查询、办证等事项,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八)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23.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强化属地责任,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出台《同仁县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引导和支持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将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得到保护和及时处理。建立涉法信访事项移送行政复议机关制度,逐步将涉及行政复议的信访案件通过复议渠道解决。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严格贯彻落实《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县政府法制机构内尽快成立行政复议办案机构。配备相应的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3人。县政府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将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项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落实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办案设备和办案用车。要求行政复议办案场所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以外,县级行政复议机构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室、档案室。设有信访接待室的部门,可以与信访接待室合署办公使用。配备专门的办案交通工具和办案所需器材,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复议宣传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发挥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严格执行《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力度,扩大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范围,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25.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继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信息共享、矛盾联调、优势互补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逐步建立完善行政裁决机制。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支持、引导法律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和困难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信访、调解、群体性事件处置方面的积极作用。
(九)推进法治能力建设
26.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坚持把宪法法律、党规党纪作为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依托党校、干部培训机构等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轮训。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其他公务员法律培训每年不少于10学时。加大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法治教育和培训力度,积极培养基层双语法治业务骨干。健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坚持将法律知识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
27.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完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体系,加快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步伐,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队伍和人才保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打造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工作队伍。重视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装备。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进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逐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
28.加大人才选拔培养力度。不断优化行政机关法治专门队伍结构,建立面向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的招录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拓宽基层法治工作人员遴选上升通道,更加重视少数民族法治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工作岗位在培养、使用、交流、锻炼干部方面的作用,引进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人才。
29.强化法制机构建设。县政府要把法制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人员,其人员编制在本地行政编制总额内予以调剂解决,切实解决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实际困难。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内设机构,发挥其在制度建设、政策研究、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要求,充实基层法治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法治工作资源,明确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并在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乡镇法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当好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30.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积极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广泛开展双语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司法、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场所活动,坚持典型引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广场、法治长廊等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打造“信用同仁”。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治政府建设领导机制。强化统一领导,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明确行政首长依法行政责任。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围绕中心工作,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不少于两项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县政府各部门及乡(镇)政府要根据县政府落实本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制定相关落实措施。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1次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1次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加大投入,将法制机构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履行职责,指导全县及本地区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政府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督促、年终有总结,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要按照《同仁县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量化、细化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标准,强化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考核评价,并纳入全县党政机关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严格进行考核。要将依法行政成效作为衡量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