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快建立和实施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强对全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国土资〔2014〕177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同仁县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构成
组 长: 华 志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 石 大 存 县政府副县长
张 磊 县编办主任
尕 藏 卡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崔 生 林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袁 奕 县财政局局长
杨 玉 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 国 玺 县农牧局局长
才 巴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
王 世 海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辛 东 泉 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 玉 娟 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马 贞 芳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 洁 琼 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尕藏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决定要求,组织、协调开展全县工作。
2、指导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实施工作,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配套制度。
3、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建立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4、指导和推进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各相关部门职责、机构、人员、设备资料的整合,协调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和服务。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县编办:负责指导制定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机构、人员设置方案并指导本县编制方面相应工作。
2、县发改和改革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牵头对现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中收取的各类费用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有关收费行为。
3、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编制构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工作经费预算并核拨经费;编制相应预算;指导各相关单位进行职责、机构、人员、设备资料整合时的国有资产调拨工作;配合做好税费收取检查工作。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林权、草原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好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成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标准等编制工作;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和管理使用等。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同县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完成相应职责整合工作和房屋登记薄等资料的移交工作。
6、县农牧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草原登记、草原权属纠纷调处的职责、机构、人员、设备资料划归到县国土资源局;协同县国土资源局指导草原登记工作;负责在五年过渡期内会同县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过渡期后,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职责划归到县国土资源局;完成相应职责整合工作。
7、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将指导监督全县林地林权登记和权属纠纷调处的职责、机构、人员、设备资料划到县国土资源局;协同县国土资源局指导林地林权登记工作;完成相应职责整合工作。
8、县政府法制办:依据《物权法》和国家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修改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等。
9、县国税局、地税局:梳理现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中税收种类,并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根据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相关不动产涉税信息,做好信息共享和比对工作。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