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同仁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组建同仁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日
组建同仁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的决定,加快建立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体系,依据《物权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县(州)、县(县、区、行委)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实施意见》(青国土资〔2015〕174号)文件精神,整合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能,减少部门职责交叉,提高行政效能,构建便民利民、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根据我县实际,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全县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划归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建立自上而下、有效对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全县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过渡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仍由农牧部门负责,过渡期满后交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通过整合全县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县林业局和县农牧局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新成立的同仁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形成“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运行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册、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在县国土资源局增挂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下设所属的县不动产登记登记服务中心,负责县级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工作。将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林业局、和农牧局等部门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和不动产管理职责划入县不动产登记局,将所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建立在一个平台上,形成资源共享机制,做到基本信息公示、隐私信息保密、有效监管查询、维护交易安全。
(一)便民利民的原则。采用集中办公方式,优化职能设置,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建立“一站式”服务。职能整合后,有效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实现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维护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形成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
(二)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新制度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优化工作衔接流程,做到不脱节、不缺失,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动产登记相关机构职责整合的同时,兼顾各有关部门实际情况,对机构和人员的划转,按最低限、最基本的工作需要确定,将真正需要的人员划转过来,不搞“一刀切、概念化”,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整合和统一。
(三)继续有效的原则。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由以往的多部门完成转变为一个部门完成,更加方便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统一登记之前办理的证书继续有效,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时组织发放新的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的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三、成立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成立机构
1.协调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同仁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
2.增挂同仁县不动产登记局。在同仁县国土资源局增挂同仁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具体承担和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具体承担和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房屋、土地。林地林权、草原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人员、成果资料和设备相应地一并转入县不动产登记局。
3.组建同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同仁县不动产登记局组建成立同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和负责全县不动产调查、监测、评价和统计的具体实施;负责已有各类不动产登记成果的交接和整合(融合);承担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及时更新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和分发服务工作;负责不动产调查、监测、评价、统计和登记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人员编制
1.同仁县不动产登记局。核增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专用于不动产登记工作。
2.同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1名事业编制由州上调剂下达,1名事业编制县核定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3.编制增加。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县级各部门原负责土地、房屋、林地林权、草原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杈登记的人员随之转入,整合后的机构和人员设置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为原则,适当进行加强。
四、不动产登记局管理范围
(一)不动产登记类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撤销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范围: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组建工作
l.2015年11月20日前,成立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编制办、目标办、审计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农牧局、林业局和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尕藏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磊、马贞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成立日常工作,协调处理不动产机构设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一是组织开展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人员划转。由县编制办张磊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由县国土、编制、人事、住建、林业、农牧、财政等部门明确专人负责。主要负责职责重定、人员编制、身份核准及识别、产权划转、人员调配等工作。二是组织开展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清理。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籍管理的马贞芳副局长牵头负责,县国土、住建、林业、农牧等相关部门负责产权登记清理工作的相关科室(所、中心)负责人负责。主要负责统一登记各项业务清理、档案资料清理等工作。
2.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部门职责整合工作,按照科学管理、方便群众、稳定连续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编制《组建同仁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实施方案》,并报经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后,县编制委员会于11月30日前下发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文件,将分散在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和农牧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存档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得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3.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机构组建。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增挂同仁县不动产登记局和组建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完成县国土资源局增挂县不动产登记局和组建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后内设科室的设置和组建,人员编制由县编制委员会调剂解决。
(二)人员划转
1.开展人员编制清理工作。12月30日前,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和农牧局要分别统计出本单位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在编在岗人数,报县编办核准。
2.人员编制配备及划转。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林业局和农牧局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成建制划转到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中心。不足的人员编制,由县编制委员会在县级行政或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
(三)资料清理与移交
1.具体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县林业局和县农牧局,负责档案资料清理工作。2016年1月底前,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县林业局要完成房屋、林权登记相关档案资料的核查清理工作,确保资料清楚、完善、齐全,拟出档案目录清单,逐项移交县不动产登记局;2016年2月底,全面完成房屋、林权登记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2.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文件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予以五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农业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县农牧局根据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及时完成档案资料核查工作,确保资料清楚、完善、齐全,拟出档集资料目录清单,逐步移交县不动产登记局;2017年12月全面完成移交工作。
(四)建立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窗口
从事不动产登记职能的工作人员,全部进驻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窗口开展登记服务工作,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房屋登记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仍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的要求,在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窗口,统一设立房屋登记、交易两个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便民利民,并建立不动产登记统一信息平台和档案资料库,便于开展登记和资料查阅。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未建立之前,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依然按照原程序进行,不得脱节和缺失。2016年3月前,组建成立后的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要拟定《同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完成时间、工作责任人等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
(五)颁发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证书
成立后的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要及时与省、州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提前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簿册和证书的订制工作。待县不动产机构设立职能职责整合及人员划转工作完成后,利用登记窗口及信息平台,实现房地合一、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平台登记,力争在2016年4月前,启动颁发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证书,选择1个工作基础较好、条件较为成熟的乡(镇)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向全县铺开。
(六)建立协同配合机制
2015年11月底前,建立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编办、国土、财政、住建、林业、农牧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任务:协调解决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调处部门之间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分歧。为推进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建立和统一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月组织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进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
(七)完善制度建设
2015年12月底前,拟定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外业务流程、办事指南、工作制度、收费依据、注意事项。
(八)信息平台建设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建立不动产登记平台的要求,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中心,要积极与省、市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对接,搭建信息平台、实现登记数据端口连接;2017年1月正式开展部门对接和平台搭建工作;2017年3月前,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端口连接,启动全县不动产信息资料录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主动,发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建立工作中的积极主导作用;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机构组建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涉及部门多、整合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
(三)编制预算,保障经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调查了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所需经费投入,结合县情实际,编制合理的工作经费预算方案,根据工作实际进展,切实做到经费落实,保障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各项经费需求。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广泛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不动产统一发证的重要意义,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