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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07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县财政局拟定的《同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6

 


同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也是采购执行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制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采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全部纳入预算编报范围,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细化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原则上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不得拨付资金,确需追加的政府采购事项,必须先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强化预算刚性;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管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二、坚持应采尽采,明确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方式

(一)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范围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应采尽采。明确纳入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坚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执行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政办〔2014〕22号)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采用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货物、服务项目为50万元(含)以上;2.工程项目为50万元(含)以上。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1.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2.工程项目为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询价采购数额标准:预算金额1万元-20万元的货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不再按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货物、服务:采购目录以内的单项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各类货物。2.工程: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

三、发挥政策功能,完善采购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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