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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19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仁县铝材厂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http://www.hntongren.gov.cn/    时间:2016年05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同仁县铝材厂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1日

同仁县铝材厂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及国有

资产处置方案

 

一、 企业基本情况

同仁县铝材厂是在原县林业局下属企业木材加工厂的旧址上筹建的(属县政府划拨土地),占地面积13亩左右,始建于1999年,2000年底建成投产,年设计生产铝型材5000吨,投产后由于企业管理、市场变化、资金短缺等诸多原因,导致企业断断续续生产了近4年,于2004年停产。停产后,虽经州、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企业多渠道努力恢复生产,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复产,企业给职工发放生活费至2015年5月。企业筹建时,正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之日,当时该企业在筹建时为了能贷款,县政府下文将企业的性质定为民营企业,故该企业的改制工作由于性质难定而无实质进展。目前,该企业拖欠银行长期贷款本金900万元,短期贷款本金450万元和10多年的利息、县财政等部门的1000万元借款,累计达3000多万元,负债率高达130%,企业到了资不抵债,倒闭的地步,职工面临自谋出路的境地。

二、 指导思想

  以国有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指导,妥善安置好国有企业的职工,确保他们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利益受到损害,保持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 安置原则

(一)对该企业有人事档案的所有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买断工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

 (二)对已故人员的遗属、遗孤等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适当经济补助;

  (三)核定有人事档案的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工龄年限截止时间为2010年底,补缴拖欠养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底(由于该企业改制时间拖延较长,职工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无法享受,故以上安置时间和补缴时间适当放宽);对该企业未退3000元建厂集资款的非国有企业人员给予适当照顾,补缴养老金至2009年底;

(四)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后,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养老金等所有社会保险金全部由职工自行承担;非公有制人员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养老金等所有社会保险金全部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对有人事档案的所有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非公有制人员由企改小组协调医保等部门做好医保等手续衔接工作,其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

(六)对有人事档案的所有国有企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办理安置手续时,一律进行公证;

  (七)对该企业职工安置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参照有关规定由企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 安置标准

(一)国有企业职工工龄期限和买断工龄标准及所需资金

该企业经过公示等方式核实,现有国有企业职工12名,共计在职工龄276年,每人每年按1500元计算(根据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的有关文件和该企业职工迟迟未能安置的实情决定的),共计买断资金414000元,每人一次性发放底薪2000元,共计24000元,总计438000元。

表一

序号

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买断工龄截止时间

实际在职工龄

买断工龄金额(元)

底薪(元)

合计(元)

1

崔月龙

1984.12

2010.12

26年

39000

2000

41000

2

肖体宁

1983.6

2010.12

26年6个月

39750

2000

41750

3

杨成斌

1984.12

2010.12

26年

39000

2000

41000

4

吴其礼

1991.12

2010.12

19年

28500

2000

30500

5

张晓红

1991.12

2010.12

19年

28500

2000

30500

6

刘玉森

1989.12

2010.12

21年

31500

2000

33500

7

吴玲弟

1981.12

2010.12

29年

43500

2000

45500

8

宋秀慧

1984.12

2010.12

26年

39000

2000

41000

9

王冀文

1984.12

2010.12

26年

39000

2000

41000

10

李顺

1996.8

2010.12

14年4个月

21500

2000

23500

11

唐海

1994.12

2010.12

16年

24000

2000

26000

12

张永俊

1982.8

2012.12

27年2个月

40750

2000

42750

 

合计

 

 

276年

414000

24000

438000

(二)国有企业职工补缴养老金的期限及补缴金额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该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该企业12名国有企业职工养老金从2005年5月补缴到2010年12月,其补缴金额369268.8元。

表二

序号

姓名

补缴养老金年限

补缴养老金金额(元)

备注

1

崔月龙

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

30772.4

 

2

肖体宁

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

30772.4

 

3

杨成斌

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

30772.4

 

4

吴其礼

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

30772.4

 

5

张晓红

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

30772.4

 

6

刘玉森

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

30772.4

 

7

吴玲弟

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

30772.4

 

8

宋秀慧

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

30772.4

 

9

王冀文

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

30772.4

 

10

李顺

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

30772.4

 

11

唐海

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

30772.4

 

12

张永俊

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

30772.4

 

 

合计

 

369268.8

 

(三)非公有制人员补缴养老金的期限、补缴金额及建厂集资款退还金额

1、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该企业7名非国有企业人员养老金从2005年5月补缴到2009年12月,其补缴金额160854.4元。

2、对企业建厂集资款人员6人,每人集资3000元,共计18000元进行退付。

表三

序号

姓名

补缴养老金期限

补缴养老金金额(元)

建厂集资款金额(元)

合计(元)

1

周国音

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

22979.2

 

22979.2

2

娘太

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

22979.2

3000

25979.2

3

韩华忠

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

22979.2

3000

25979.2

4

辛雨花

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

22979.2

3000

25979.2

5

唐菊花

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

22979.2

3000

25979.2

6

辛东成

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

22979.2

3000

25979.2

7

金美兰

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

22979.2

 

22979.2

8

郝雪莲

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

 

3000

3000

 

合计

 

160854.4

18000

178854.4

五、 对两名因公死亡职工的遗属、遗孤给予适当生活补

鉴于两名因公死亡职工的实际情况,给遗属、遗孤适当生活补助,其中,王峰之妻已退休,退付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已交的养老金30772.4元;其子按规定每月补发100元的生活费补助,补发6年到18周岁,共计补发7200元;辛维先的女儿按规定每月补发100元的生活费补助,补发18年到18周岁,共计补发21600元;总计59572.4元。

六、对4名参加改制工作的企业人员适当给予工资补助

给4名从企业抽调参加改制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工资补助,共计发放3个月,共计24000元,公证费等其他支出20304.4元。

 七、国有资产处置

(一)待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完成后,将企业资产移交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按照相关程序申请破产并进行拍卖;

(二)在职工安置过程中,处理好国家、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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