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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18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仁县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十二项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http://www.hntongren.gov.cn/    时间:2016年09月1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为建立有序运行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推动我县行政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同仁县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同仁县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度》、《同仁县行政争议纠纷排查制度》、《同仁县重大行政争议纠纷讨论制度》、《同仁县行政调解通报制度》、《同仁县行政调解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同仁县行政调解人员培训制度》、《同仁县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同仁县行政调解登记统计制度》、《行政调解守则》、《行政调解人员行为规范》、《同仁县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等十二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5日

同仁县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构建“三大调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研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行政调解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法制办的主要领导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公安、司法、财政、人社、国土、环保和林业、水利、住建、交通、农牧、经贸、卫生、药监、教育、文体、工商、旅游、民政、信访、机构编制等部门组成,上述部门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邀请县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法制办领导担任。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指导、协调、督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汇总、分析上报本级政府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行政调解工作经验。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通报纠纷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的建议等。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可以邀请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征求与会部门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行政调解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县人民政府。

(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通报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调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行政调解工作成果。同时,各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开展行政调解专项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开展。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编辑《行政调解工作简报》,发至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向各成员单位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五)行政调解工作中重大问题及对策措施,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县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县政府决定。

 

同仁县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行政调解工作,强化行政调解工作的管理,明确行政调解工作责任,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根据行政调解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调解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作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行政调解工作,对辖区内的矛盾和纠纷进行经常性的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做好防范措施,依法调处行政争议纠纷,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行政调解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基本实现越级上访和涉法信访案件有所减少,集体越级上访案件、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得到有效遏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的辖区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使行政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为行政调解的主体,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争议纠纷的排查、受理、调解。符合行政调解受理条件的,受理率要达到100%,调解率要达到100%,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调解、调结,在调解成功率上下功夫,确保行政调解的效率、质量和社会效果,防止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群体性上访、重特大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衔接配合,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承担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依法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行政争议的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行政调解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行政调解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采取一个案件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定工作责任、定调处措施。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行政调解案件进行抽查、督办,确保全县行政调解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考核的内容。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主动、排查不及时、调解调处不到位造成矛盾激化的,实行严格的责任查究。因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同仁县行政争议纠纷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纠纷排查工作,全面掌握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争议纠纷情况,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行政调解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排查的原则

(一)行政争议纠纷排查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早预测、早排查、早报告、早防范、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二)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掌握真实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少,如实上报。

(三)必须深入实际进行排查,做到范围广、情况明、内容实,全面掌握争议纠纷的具体情况。

(四)对排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五)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排查出的争议纠纷,要及时调处,把争议纠纷消除在初发阶段。

第三条 排查的组织

行政争议纠纷排查工作,由各乡(镇)、本县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排查的内容

(一)对本乡(镇)、本单位稳定可能产生影响的问题;

(二)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争议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和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争议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争议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争议纠纷;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争议纠纷;当事人上访有上级领导批示的争议纠纷;

(三)已发生的到县、市级以上党委和国家权力、行政等机关,至今未能彻底解决的集体上访和缠访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排查的问题。

第五条 排查的报告

(一)各乡(镇)、各单位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于次月5日前将排查情况书面报告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将排查出的全部争议纠纷按行政争议纠纷排查情况统计填报的要求,上报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随时排查,并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维稳部门,不得延误。

 

同仁县重大行政争议纠纷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保证案件质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调解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争议纠纷讨论的原则

(一)凡属本机关、本单位职权管辖内发生的重大行政争议纠纷,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二)发生重大行政争议纠纷必须及时讨论,研究解决;

(三)重大争议纠纷讨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条 会议成员及形式

重大行政争议纠纷讨论由本单位的行政首长主持召开,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全体成员和行政调解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相关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参加。本单位的行政首长外出不在本单位的情况下,可委托本单位的一名副职领导主持召开。

第四条 重大争议纠纷讨论的内容

(一)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争议纠纷;

(二)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争议纠纷;

(三)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争议纠纷;

(四)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争议纠纷;

(五)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争议纠纷;

(六)当事人上访有上级领导批示的争议纠纷;

(七)重大疑难争议纠纷;

(八)其他重大争议纠纷。

第五条 重大争议纠纷讨论的要求

(一)认真分析研究,掌握争议纠纷的发展趋势、特点;

(二)安排部署排查调处工作,确定调处重点,分解调处任务,提出争议纠纷解决的办法,制定重大争议纠纷的调处措施和调处方案,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落实领导包案,采取“一个案件、一名责任领导、一支调处队伍、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的“五个一”包案责任制。

(四)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会议纪要及报告

每次重大争议纠纷讨论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详细记载参加会议的单位、人员、讨论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措施,注明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完成任务的时间和标准等项内容。会议纪要要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报县委、县政府和县维稳部门。 

同仁县行政调解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扎实有效的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强化行政调解工作监督,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调解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各乡(镇)、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对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涉及行政调解工作全局性、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通报应当遵守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利于工作开展、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进行,确保通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四条 通报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部署和重要决策。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重大复杂事件、案件的调解处理情况。

(五)督办案件的解决、结案情况。

(六)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七)行政调解工作的奖励和惩处情况。

(八)其他重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通报的形式

(一)通报采用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政府网站、电视媒体等形式进行。

(二)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通报。

(三)全县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推广先进和典型,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通报的程序

(一)一般行政调解情况通报由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发布。

(二)涉及行政调解工作全局性、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提交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通报。 

同仁县行政调解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行政调解工作,强化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使行政调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行政调解取得良好的效果。根据行政调解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调解的检查内容

  (一)学习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行政调解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主要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规定及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二)建章立制情况。是否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主要是行政调解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三)案件的受理、调解、调结、协议、履行情况。主要是是否按有关规定受理案件,按规定的时限调结,达成的协议按约定履行,履约率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四)行政调解专项活动情况。主要是开展专项调解活动的调解调结、达成协议及履行的情况。

  (五)行政调解案件结案归档情况。主要是检查行政调解文书是否规范,结案是否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案卷归档。

  (六)行政调解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主要是检查行政调解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工作经费、调解人员工作补贴、调解人员队伍建设等的落实情况。

  (七)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主要是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倾向性突出问题情况。针对本乡(镇)、本部门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问题,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第三条 行政调解检查方式

  行政调解检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

  (一)日常检查是各乡(镇)、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及时采取措施调解处理案件。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乡(镇)、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重大复杂问题。各乡(镇)、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矛盾纠纷。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倾向性突出的矛盾纠纷开展行政调解情况进行检查。专项检查由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或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具体落实。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专项检查。

  (三)定期检查是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各乡(镇)、各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上级的要求,对本乡(镇)、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全县性行政调解工作检查,并将此作为依法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行政调解检查方法

  行政调解工作检查主要采取“谈、听、查、看、访、评”等方法进行。谈:就是召开行政调解工作座谈会,了解被检查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现状;听:就是听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查:就是查看行政调解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会议记录、相关资料、案件档案材料、达成协议的履行率情况等材料;看:就是看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上墙公开、硬件软件建设是否到位、完备;访:就是访谈行政调解机关行政领导负责人,走访部分当事人和当地部分干部群众;评:就是发放调查问卷和测评票,由当事人、当地部分干部群众、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行政机关评价被检查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条 行政调解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调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及时协调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本乡(镇)、本部门的行政调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检查,确保检查效果。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行政调解检查内容,抓好检查工作的落实,认真准备档案资料,形成文字汇报材料,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三)切实解决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检查的力度,对检查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办。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案件的调处,努力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四)严格问责。对检查发现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严重失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同仁县行政调解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根据行政调解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全县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人员。

第三条 培训目标

每年对全县行政调解人员进行一次以上培训,让行政调解人员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加强新时期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理解和掌握行政调解工作的内容、基本程序、办法及调解各类行政争议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熟练并灵活地运用行政调解程序与方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规范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起一支具有较强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业务精通、作风优良、高效务实的行政调解队伍。

第四条 培训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大调解”工作的文件;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城乡规划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知识、业务技能等。

第五条 培训方式

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主要采用岗前培训、业务知识培训、综合能力培训等方式。

(一)岗前培训。新选任的行政调解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行政调解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行政调解的基本技能等。岗前培训以集中培训为主,行政调解人员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业务知识培训。结合岗位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新法规、新理论、新知识等培训,使调解人员熟悉业务知识,熟悉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提高调解效率和调解质量。

(三)综合能力培训。广泛开展把握大局、综合协调、群众工作、矛盾纠纷处置、法制宣传教育等能力培训;加强科技、文化、经济、社会管理等综合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培训经费

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重要内容,将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的专项经费,确保行政调解人员培训经费到位。

 

同仁县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报送,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效果,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根据行政调解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按规定和要求向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行政调解信息;重要信息、重大案件、争议纠纷分析报告等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是行政调解信息的报送主体,应明确分管领导和1名以上的信息报送人员,并报送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人员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充实,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及时报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信息报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及时:就是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要迅速,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准确:就是信息报送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信息反映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谎报、假报,报送的信息要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准确无误,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要恰如其分,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客观准确;全面:就是坚持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提供信息,总结工作力求做到有深度、有新意、有观点,反映问题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条 行政调解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行政调解的数量、事由、结果;二是本乡(镇)、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决策有参考价值的建议;三是本乡(镇)、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工作举措;四是本乡(镇)、本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新思路,包括存在问题、对策措施和建议等;五是其他有关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第六条 行政调解信息报送的要求。报送信息力求简短精炼、主题明确,每条信息的具体内容都要有事件(事项)发生的时间、单位、过程(含存在问题)、措施、结果,所发生的事件(事项)、数字、单位必须准确无误,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反映问题性信息要有对策和建议,及时报送信息,不得延误。报送信息须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发。

第七条 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对信息报送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按要求报送或不报送、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同仁县行政调解登记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行政争议纠纷情况,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行政调解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行政争议纠纷登记统计工作。

  第三条 建立行政争议纠纷登记簿册,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住址、事由、调解结果要详细记录。

  第四条 对争议纠纷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忠于客观事实、记录当事人的意愿,确保登记真实、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五条 对受理和排查出来的行政争议纠纷,实行统一登记、统计、汇总、梳理,严格按照行政调解登记统计的要求进行登记统计上报,不得瞒报虚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反映行政争议纠纷的受理调解情况。

  第六条 对受理和调解的行政争议纠纷,实行一案一记,并按规定及时调解。

  第七条 对行政争议纠纷的受理和调解情况,要认真统计,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并对受理和调解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 各种登记簿册、统计报表要按时间年限分类、按立卷要求装订成册,规范管理,妥善保管,以便查阅。

第九条 严格登记统计工作纪律,凡因登记不实、统计虚假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行政调解守则

 

依法受理,严格规程;

热情服务,主动协调;

深入实际,细致调查;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讲究方法,依法调处。

 

 

行政调解人员行为规范

 

一、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参与调解行政争议纠纷,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二、热情文明接待当事人,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公平、公正调解争议纠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礼、索贿受贿。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同仁县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工作按照启动、受理、调查、调解、终结、履行、结案归档等七个步骤进行。

一、启动

(一)当事人申请

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原则上应提交书面申请。

(二)行政机关自行启动

行政调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依职权提出。

二、受理

(一)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报县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管辖。

(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终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0日。

三、调查

行政机关要根据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分析利害关系,以利于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

四、调解

(一)调解方法。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二)调解参加人员

1、调解主持人。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它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工作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2、当事人。行政调解事项的当事人应参加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3、第三人。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4、其他受邀人员。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三)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2、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3、调解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理性对待矛盾纠纷,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

4、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签字。

五、终结

(一)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1、行政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加盖行政调解机构印章。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调解机构存档一份。

2、调解协议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未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或者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履行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机关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纷的事实依据。

七、结案归档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案件要按年、月、日编号,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排列、编号、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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