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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18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仁县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来源:http://www.hntongren.gov.cn/    时间:2016年09月1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县环保和林业局拟定的《同仁县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同仁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全县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是县政府对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乡镇长为乡镇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乡镇政府乡镇长代表本级政府与县政府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五条 乡镇政府要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本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及其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县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乡镇政府乡镇长要与本乡镇各村委主任签订相应的《目标责任书》,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考核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责任书》明确要求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要认真完成下列工作目标任务:

  (一)完成森林资源年度保护发展目标任务(各乡镇、国有林场“十三五”期间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森林蓄积量和林地保有量等年度目标任务);

  (二)做好森林资源培育工作,完成年度植树造林任务和任期内的绿化目标,年造林成活率达到70%以上;

  (三)严格执行森林采伐制度,每年森林活立木蓄积消耗量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指标;

  (四)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度,确保年内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查处率达到95%以上(森林防火工作按照护林防火责任状进行单独考核)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林政安检查处率达到90%以上。

  (六)做好森林病虫鼠害等各种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使全年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17%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6%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以上;

  (七)依法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严禁毁林开垦,及时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

  (八)加强宣传,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完善保护设施,保护好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林区社会稳定。

  (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十三五”期间,要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伐林产权制度,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十)抓好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项目,严格实行各项管护制度。

 (十一)根据实际情况需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细化责任,明确任务,切实为县政府当好参谋,从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做好本职工作,要依法行政、严格实行林业法律法规。

  第九条 县发改、财政等职能部要从政策、资金、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确保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条 县考核领导小组要做好对各乡镇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在11月20日前,向县政府报送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申请县级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目标责任考评体系,及时反映目标责任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政府在每年12月初,组织发改、监察、林业、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乡镇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县政府每年12月30日前,组织发改 、财政、林业、监察和人社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依据检查结果对各乡镇工作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工作不落实的取消年度参加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对失职、渎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律和林业政策,导致森林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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