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青府法〔2014〕9号)和《黄南藏族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黄政办〔2014〕78号)文件精神,根据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黄府法〔2016〕17号)文件要求。同仁县政府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办法》规定两年清理一次的工作要求,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组织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全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同仁县截止清理前共有规范性文件18件,经过对部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废止9件。其中废止的9件为:一是有效期满的7件。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第32条:“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确定为5年;名称中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的要求。有效期满应当废止的文件有:1、部门制定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转发执行,且有效期满的7件。水利局2010年制定的《同仁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同政办〔2010〕53号)、《同仁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同政办〔2010〕53号)、《同仁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同政办〔2010〕53号)、《同仁县水土流失防止费、补偿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同政办〔2010〕53号)等四项制度有效期于2015年已经届满;2011年水利局制定的《关于转发同仁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暂行细则的通知》(同政办〔2011〕37号)有效期于2016年8月1日届满。县教育局制定的《同仁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于2016年9月7日届满。县环保林业局2006年制定的《同仁县林地管理和保护办法》有效期满。以上规范性文件如果需要继续执行,应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32条:“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施行,内容未作修改的应当重新公布;内容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制定和公布”的要求。重新申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重新转发执行。2、县城管局执行的《隆务地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州上出台了《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县水利局制定《关于加强隆务河道管理的通告》。《同仁县河道管理办法》替代了该《通告》。
经过认真清理,我县现有规范性文件9件。清理工作相关目录如下:
附件:
1、2016年清理前的同仁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2、2016年继续有效(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3、2016年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4、2016年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6年9月6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
法制办公室文件
同府法〔2016〕21号
同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上报《2016年同仁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
工作总结》的报告
州政府法制办: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的的通知》(青府法〔2016〕23号)要求,我县高度重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清理对象
全县除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在编在职在岗,且经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含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外,其他在编但不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含借调、离岗等)的人员,或者临聘、合同制、工勤、执法辅助等人员均不得办理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二、清理方法
(一)核定执法人员。县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照本部门“三定”方案核查执法岗位,核查依法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和实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二)清理执法证件。县直各部门将清理出的不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借调、离岗、临聘、合同制、工勤、执法辅助等人员的证件,和因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重大执法过错、违法违纪等行为,而被调整出执法队伍人员的执法证件,以及对未依法建立委托关系的组织的执法证件,予以收缴。
三、工作步骤
此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主要按三个步骤实施:
(一)自查阶段(2016年4月19日至4月29日),县直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完成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核定工作,并将方案及工作情况及时报县政府法制办。
(二)集中清理阶段(2016年5月3日至5月25日)。县直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完成行政执法证件填报、证件信息汇总,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并将现有的执法证件及拟注销的执法证件收缴上交县政府法制办。
由国务院部委核发执法证件或者由省直部门负责统一核发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向省级部门报送报表的同时,应当将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附件1)、现有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附件2)、现有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统计表(附件3)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备存。
(三)社会公示阶段(2016年5月26-6月20日)。县政府法制办在审核后将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并对应当注销的行政执法证件予以销毁。
四、清理结果
全县共清理不合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26人。其中:身份不合要求的2名;退休的5名;调离原工作岗位的9名;挂靠单位没有执法资质2名;执法证超有效期7名;去世1人。
附: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
2016年9月6日
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
一、 身份不合要求的2名:李加太、夏吾先巴(县城管局)。
二、 退休的5名:吕晓元(工商局)、史晓青(交通局)、才让多杰 (统计局)、辛雪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淑玲(纪委)。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的9名:唐菊珍、田菊萍(审计局)、拉公加(草原站)、夏吾先巴(动物卫生监督所)、陈晓生(卫生监督所)、索南达杰、完德才让、辛飞(纪委)、先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 挂靠单位没有执法资质2名:李加东知(双朋西乡)、马青(保安镇)。
五、 执法证超有效期7名:格日加、李艳凤、曲措吉、扎西尖措、孙润、卓玛、卡则加(旅游局)。
六、去世1人:索南措(草原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