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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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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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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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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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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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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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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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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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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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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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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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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条第一款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3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6条第二款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15条、第16条第(六)项、第29条、第33条、第40条、第37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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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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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7条、第18条
|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9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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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6条
|
省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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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7条
|
省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安全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
|
6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第一款、第三款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省安全监管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三款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7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管理条例》第13条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第41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8
|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7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盐业主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
《食盐专营办法》第19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24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9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
|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5条、第46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0
|
经营食盐、碘盐批发业务许可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11条
|
省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第21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1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
省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第一款、 第15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6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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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木里矿区勘查开发企业股权转让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四部门木里矿区企业整合重组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306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海西州政府、海北州政府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四部门木里矿区企业整合重组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306号)
|
省政府第104、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待木里煤田整合完成后取消)*
|
|
13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7条、第16条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通信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9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4
|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16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9条第三款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通信管理部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7条第三款、第69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5
|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
省通信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3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41项
|
省通信管理部门
|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7号令)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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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
|
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5条、第48条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9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7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32条、第33条
|
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41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8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9条、 第12条第一款
|
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条、第41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9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
省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5条、第48条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9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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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公安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项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2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省公安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58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
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31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22
|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
|
省公安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主席令第72号)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0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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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
|
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四款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24
|
公章(机构)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项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3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1第41项
|
公安部门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6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2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一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项
|
公安部门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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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项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16条、 第17条第四款
|
公安部门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58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27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批
|
财政部、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9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2项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6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28
|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
财政部、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9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3项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6条第一款、第二款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29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5条、第27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13项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0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67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30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
省财政厅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3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
省财政厅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
国发〔2014〕50号、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3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第一款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3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24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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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煤炭开采审批
|
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一款、第三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
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一款、 第17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33
|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
省国土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第16条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5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34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6条、第11条
|
交通运输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39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35
|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6项
|
交通运输部门
|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6号)第13条
|
(国发〔2014〕
50号)明确为
后置审批
|
|
36
|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3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第2条第二款、第27条
|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43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海船检〔2007〕631号)第26条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37
|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海事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40条
|
海事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63条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38
|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27条第四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68项
|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3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39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22条第一款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8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40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10条、第11条
|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41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41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25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13号公布)第13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3项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8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42
|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50条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43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8条、第9条、第10条、 第11条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47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4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0条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45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0条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46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0条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47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48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5条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49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第一款
|
农业部或者省农业牧业管理部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50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省农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0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51
|
设立饲料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农牧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31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52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1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7条、75条、76条、77条、79条、80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
53
|
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条、第22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2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
54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第11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1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第70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55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省农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第一款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5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22条、第25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56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第二款、第三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第70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57
|
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1条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1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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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养殖和捕捞
|
省农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0条、第16条、第23条
|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0条、第41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59
|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
省农牧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4项
|
省农业牧业管理部门
|
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17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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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生鲜乳收购(奶站)
|
省农牧厅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18条
|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32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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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牧厅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24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第44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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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第一款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7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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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8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64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0条第二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9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2015年修改)第3条第二款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4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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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条第三款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修改)第11条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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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0条第二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8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修改)第47条第一款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4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
67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6项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5年修改)第8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15年修改)第7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68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57条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3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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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6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7条、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3条、第14条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3条第一款、 第9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70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9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0条第三款
|
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第39条、第41条
|
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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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
商务部或者省商务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3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5条、第27条
|
商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72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5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28号)第3条、第8条、第18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73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商务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3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6条
|
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4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74
|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
省商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
|
省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5条、第60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
75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省商务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项
|
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典当管理办法》第58条
|
国发〔2015〕11号,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
|
76
|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限制类)
|
省商务厅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号)第7条、第9条
|
商务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号)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77
|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
省商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11条
|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5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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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
省商务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
商务部门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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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7条第一款、第二款
|
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39条
|
后置审批
|
|
80
|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2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8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10条
|
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35条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81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6条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3年 3月 14日 批准)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4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82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1条第三款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83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8条第一款、第11条第三款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84
|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一款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85
|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12条、第15条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86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1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87
|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条
|
后置审批
|
|
88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3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第254号)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0条第三款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89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者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第37条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电影管理条例》第55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90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2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0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91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2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2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92
|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条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93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193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37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21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94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8条第一款,第12条第一款、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1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95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8条第一款,第12条第二款,第12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3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96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第11条第一款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97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98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0项
|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4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99
|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第84项
|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4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00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57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01
|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21条第一款,第49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1项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57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02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03
|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21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0项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04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就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有关问题)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2项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38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05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一款、第三款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06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第10条、第12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2项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电影管理条例》第55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
|
107
|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64项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电影管理条例》第55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08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4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2条、第73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09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3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26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2条、第73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
110
|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
|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0条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第55条、第56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11
|
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者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
|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17条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67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12
|
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报纸、期刊、图书,复制影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31条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67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13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17条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67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14
|
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
|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15条
|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1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15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条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一款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16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一款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17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第11条第一款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18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三款、第11条第五款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19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35条第二款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20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第38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65项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电影管理条例》第55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21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第11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70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5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22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第84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69项
|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4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23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省民政厅
|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
|
民政部门,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
《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第20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24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市、州民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62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
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14〕50号、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25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4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8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
126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第31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27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8条、第22条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55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28
|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第12条第一款
|
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7条、第58条、第72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29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8条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4条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130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0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58项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条第一款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13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2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2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
132
|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6条
|
中国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36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33
|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6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5条、 第44条第一款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34
|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6条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4号)第5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一款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第17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35
|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一款
|
海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7条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136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第三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20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3条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3条、第34条、第47条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137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9号颁布,2004.12修改)第21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28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38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省卫生计生委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7条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0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3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第8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49项
|
卫生防疫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40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第53条
《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4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第二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26条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142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
环境保护部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第14条
|
环境保护部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44条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143
|
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第28条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44
|
境外可利用废物经营
|
省环境保护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25条
|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8条、第80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4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第4条、第7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19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46
|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6条第一款
|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47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6条、第22条第一款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28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4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2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17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
|
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3条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149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
|
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5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第三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第36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51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62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5条第一款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27条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152
|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省安全监管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8条第一款、第二款,第9条、第12条第一款
|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153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安全监管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第10条第二款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54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第一款、第19条第四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75项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55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12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5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35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57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第二款、第四款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58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第4条第一款、第5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4项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30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59
|
药品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2条、第87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
160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4条、第29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5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61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4条、第5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第5条、第6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第二款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62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3条、第63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63
|
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3条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11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64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22条
|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3条、第63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65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3、第63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66
|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经营单位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4条
|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安部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7条、第58条、第63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67
|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经营单位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4条
|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安部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7条、第58条、第63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68
|
麻醉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16条
|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安机关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7条、第58条、第63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69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92项
|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安部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7条、第58条、第63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70
|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的函》(青食药监许函〔2010〕46号)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的函》(青食药监许函〔2010〕46号)
|
省政府第104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71
|
化妆品经营企业备案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的函》(青食药监许函〔2010〕46号)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的函》(青食药监许函〔2010〕46号)
|
省政府第104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72
|
药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2条、第87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
173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权划分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74
|
食品流通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75
|
餐饮服务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2条第一款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76
|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省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一款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8条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31条
|
|
|
177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国家统计局或省(区、市)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一款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8条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区、市)统计局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1条、第32条
|
|
|
178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第二款
|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79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80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81
|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1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7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第79条、第80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
182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
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9条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条
《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旅发〔2010〕89号)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8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22条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旅行社条例》第46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
|
|
18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旅游局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第7条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旅行社条例》第46条
|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85
|
设立旅行社
|
省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
|
《旅行社条例》第46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86
|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0项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8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40项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条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第一款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87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省教育厅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4项
|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3条
|
国发〔2014〕27号、省政府第104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88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科以上的高等学历教育、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实施中等学历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
|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条、第20条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89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条、第12条、第24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
|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
|
190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5条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1条
|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
|
19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6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2条
|
后置审批
|
|
192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0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8条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8条
|
后置审批
|
|
193
|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第三款
《电力监管条例》第13条
|
电力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3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
194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7条第二款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6号)
第3条、第4条第一款
|
电力管理部门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5条、第26条、第41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95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55项
|
邮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
196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国家邮政局或省邮政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1条第一款、第53条第四款
|
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72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
197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2条、第23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2条第一款、 第52条第一款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
198
|
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
|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国字〔2008〕1号)
《关于认真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测〔2008〕46号)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
|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国字〔2008〕1号)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199
|
设立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地图出版
|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10条
|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
200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
省科技厅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49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
省科技厅
|
《专利代理条例》第24条
|
国发〔2014〕50号、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201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第10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5条、第41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02
|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4条
|
外汇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款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203
|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4条
|
外汇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6条第二款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204
|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53条
|
外汇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款
|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
205
|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11条、第12条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6项、第7项
|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2条、第43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206
|
网站开展微博客信息服务业务
|
省网信办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办令第37号)
《青海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分类许可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青网领〔2012〕12号)
|
省网信办、电信主管部门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6条、第27条
|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
207
|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省金融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2项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8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2条
|
省金融办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三款、第50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
|
208
|
各类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分立和注销审批
|
省金融办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
|
省金融办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
209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批
|
省金融办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省金融办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
210
|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9条。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6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11
|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2条、第128条第二款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7条
|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
212
|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第6条
|
证监会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5条、第52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213
|
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5条第一款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5条第二款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214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0条第一款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
215
|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3条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5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216
|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条第一款、第6条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5条第一款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217
|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和解散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55条第二款、第165条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6条、第226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仅设立)
|
218
|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
证监会
|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4条、 第5条、第7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92项、第393项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7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219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3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9项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8条、第164条
|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220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9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7条第一款、第26条、第28条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第5条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条、第69条
《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95号)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3条、第37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
221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2项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8条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第2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222
|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9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223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7条第一款、第74条第一款、第77条、第79条、第89条第一款、第90条、第93条、第183条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8条、第164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仅设立)
|
224
|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2项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0号)第77条
|
保监会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67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25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7条、第19条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63条、第64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226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6条、第21条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227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第16条、第19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6条、第7条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33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228
|
外资银行代表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2条第一款、第7条、 第22条、第27条第一款、第58条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63条、第64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外资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
229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92条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3条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
230
|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7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3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231
|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35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82项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3条
|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
232
|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35条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3条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
233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
国家铁路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1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53项
|
国家铁路局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9号)第22条第一款
|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