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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28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同仁县“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2

 

 

同仁县“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高效透明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8号)和《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黄政办2016〕6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府有关规定,理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信用约束原则。加快推进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协同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社会共治原则。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理清监管职责

    (一)明确市场监管责任。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不明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专项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以便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对接。

   (二)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供社会公众查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新增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实施审批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公示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更新。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的事项的,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事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经营者取得审批文件或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省政府依法制定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各相关部门依照公布的后置审批目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三)依法开展审批。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将具体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

   (四)建立证照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发现市场主体应取得相应许可而未取得的,应当通过企业信息公系统向相关审批部门通报信息。许可审批部信息后及时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纳入监管和实时跟踪范围。许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按规定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或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五)全面落实“双告知”制度。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办理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或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交换至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造册信息及时在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或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上发布或行业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立后置审批监督机制,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双告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督查。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办事部门可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七)明确“先照后证”改革后我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登记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2.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3.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即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4.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5.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注销撤销或者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由登记机关和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创新监管方式

   (一)搭建同仁县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搭建横向跨全县各县直部门和纵向实现州县二级互联互通的级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为全大数据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二)做好信息公示,实现互联共享。各部门应当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评优信息以及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整理归集,自信息数据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推送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三)建立抽查事项目录。各部门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定向或不定向抽查时,要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等。

   (四)全面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工要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人员的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加强电子化手段的应用,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五)实行简易注销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税务部门探索方便快捷场主体退出机制。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采取简化申请材料改进公告方式缩短公告时间等一系列简易注销措施,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待经验成熟后,在全范围内推广实行。

    (六)建立小微企业库。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及省、州级标准规范,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库。通过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信息的联通年报据的比对,实现扶持政策实施与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机整合。

    健全部门协作监管    

   (一)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职能范围内,积极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做好与相关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推送,确保部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二)严格落实失信主体资格限制工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工商局等43部门关于《青海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发政外资〔20151050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共建守法诚信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的交换共享,及时将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推送政府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要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资格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禁止或限制准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风险监管监测研判。树立“大数据大监管大运用”理念,依托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系统,努力探索“互联网+企业信用监管”的新模式,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一张网”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一)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监督,提诚信自治水平。

   (二)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引导借用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民生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大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方式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加大曝光典型案件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责任追究

   (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推进各自分管范围内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业务部门按职责范围履行监管责任。

   (二)对不依照本实施办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或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中违反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95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94日。

    附件:青海省“先照后证”改革后相关审批项目监管职责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

部门

监管依据

备注

1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2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条第一款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3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6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1516条第(六)项29334037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3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7条第18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9条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4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6

省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5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7

省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安全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第一款第三款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省安全监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三款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7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管理条例》第13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第41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8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食盐专营办法》第5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盐业主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食盐专营办法》第19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24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9

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4546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10

经营食盐碘盐批发业务许可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11

省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第21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1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省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第一款  第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6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2

木里矿区勘查开发企业股权转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四部门木里矿区企业整合重组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306号)

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海西州政府海北州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四部门木里矿区企业整合重组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306号)

省政府第104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待木里煤田整合完成后取消)* 

13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716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通信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9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14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16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9条第三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通信管理部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7条第三款69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15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省通信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41

省通信管理部门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7号令)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6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548

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9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17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3233

公安部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41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8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9 第12条第一款

公安部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41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19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548

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9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20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公安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项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公安部门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2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省公安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58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31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22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主席令第72号)

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0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23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2

公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四款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24

公章(机构)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项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3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141

公安部门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6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25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一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项 

公安部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26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项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16  第17条第四款

公安部门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58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27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2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6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28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3项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6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29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52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13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0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67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30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财政厅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3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省财政厅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国发〔2014〕50号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31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第一款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24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32

煤炭开采审批

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一款第三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一款 第17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33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省国土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第16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45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34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611

交通运输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39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35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6项

交通运输部门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6号)第13条

(国发〔2014

50号)明确为

后置审批

36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3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第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第2条第二款第27条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43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海船检〔2007〕631号)第26条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37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40条 

海事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63条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38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27条第四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68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3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39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22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8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40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1011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41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41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25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13号公布)第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23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8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42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50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43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8910  第11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47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44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0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45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0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4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0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47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48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5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49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第一款

农业部或者省农业牧业管理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7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50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省农牧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0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51

设立饲料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农牧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3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52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77576777980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53

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2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2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54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4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5670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55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农牧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第一款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2225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56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第二款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5670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57

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1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58

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养殖和捕捞

省农牧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01623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041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59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省农牧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4

省农业牧业管理部门

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第1617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60

生鲜乳收购(奶站)

省农牧厅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18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32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61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农牧厅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44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62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7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6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8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8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64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0条第二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9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2015年修改)第3条第二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4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65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条第三款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修改)第11

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66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0条第二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8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修改)第47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4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67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6项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5年修改)第8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15年修改)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16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68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57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3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69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6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314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3条第一款  第9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70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9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0条第三款

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第3941

后置审批

71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或者省商务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3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527

商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72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5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28号)第3818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73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商务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3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6

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4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74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

省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560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75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省商务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

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典当管理办法》第58

国发〔2015〕11号,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76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限制类)

省商务厅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号)第79

商务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号)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77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11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5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78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省商务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6

商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24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79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7条第一款第二款

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39

后置审批

80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2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8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10

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35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81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6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3314日 批准)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4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82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1条第三款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83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8条第一款11条第三款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84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一款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第61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85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1215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第61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8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87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

后置审批

8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3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第254号)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0条第三款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89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者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第37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电影管理条例》第55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90

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2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0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91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2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2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92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93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193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3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21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94

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8条第一款,第12条第一款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1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95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8条第一款,第12条第二款,第12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3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96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11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97

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98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20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4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99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84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4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100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57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01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21条第一款,第49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11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57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02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03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21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10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04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就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有关问题)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22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38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05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一款第三款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第61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06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10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32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电影管理条例》第55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107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64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电影管理条例》第55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108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4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273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09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3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2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273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10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0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第5556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11

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者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第17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第67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112

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报纸期刊图书,复制影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第31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第67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113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第17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第67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114

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15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1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15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一款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16

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一款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17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11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18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011条第三款11条第五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19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第35条第二款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第61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20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第38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65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电影管理条例》第55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21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11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7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5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22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84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69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4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23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省民政厅

《殡葬管理条例》第8

民政部门,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第1820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124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州民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6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4〕50号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25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8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26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第31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27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822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55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28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912条第一款

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75872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29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8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4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3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0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58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3条第一款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3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2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32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6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36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133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5  第44条第一款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34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6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4号)第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一款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第17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35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7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36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第三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2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3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33447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3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9号颁布,2004.12修改)第2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28条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38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省卫生计生委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7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0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3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8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49

卫生防疫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40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53

《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4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第二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26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42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1214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44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43

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第28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44

境外可利用废物经营

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25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880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4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1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46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6条第一款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7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4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622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28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4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2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17条第一款25条第一款

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3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49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

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15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第36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15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62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5条第一款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27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52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安全监管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8条第一款第二款,第912条第一款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5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安全监管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910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154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第一款19条第四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7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55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15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3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157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第二款第四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58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第4条第一款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30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59

药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287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60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429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5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61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4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第56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第二款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62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293031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363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63

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3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11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64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22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363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65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293031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363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66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经营单位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4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安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75863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67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经营单位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4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安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75863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68

麻醉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16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安机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75863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6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92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安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75863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70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的函》(青食药监许函〔201046号)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的函》(青食药监许函〔201046号)

省政府第104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71

化妆品经营企业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的函》(青食药监许函〔201046号)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的函》(青食药监许函〔201046号)

省政府第104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72

药品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287条。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73

食品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权划分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74

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75

餐饮服务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2条第一款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76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统计局或省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一款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8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31

  

177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国家统计局或省(区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一款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8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区市)统计局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132

  

178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第二款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79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80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81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77576777980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82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9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

《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旅发〔201089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83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22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旅行社条例》第46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

184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旅游局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第7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旅行社条例》第46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85

设立旅行社

省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6789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

《旅行社条例》第46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86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0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40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第一款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87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教育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4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3

国发〔2014〕27号省政府第104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88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科以上的高等学历教育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实施中等学历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

省教育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20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189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1224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190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5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1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19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2

后置审批

192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0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8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8

后置审批

193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第三款

《电力监管条例》第13

电力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3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94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7条第二款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6号)
34条第一款

电力管理部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52641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95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55

邮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96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邮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1条第一款53条第四款

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72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197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223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2条第一款  第52条第一款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198

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国字〔20081号)

《关于认真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测〔200846号)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国字〔20081号)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199

设立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地图出版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10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242526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200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省科技厅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49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省科技厅

《专利代理条例》第24

国发〔2014〕50号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20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9条第一款1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541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202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4

外汇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款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203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4

外汇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6条第二款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204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53

外汇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款

(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205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1112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67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243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206

网站开展微博客信息服务业务

省网信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办令第37号)

《青海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分类许可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青网领〔201212号)

省网信办电信主管部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627

省政府第109号令改为后置审批* 

207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省金融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2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8条第一款第二款12

省金融办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三款5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

208

各类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分立和注销审批

省金融办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

省金融办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209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批

省金融办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省金融办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省政府第109号令确定为前置审批* 

210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9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6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211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2128条第二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7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212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第6

证监会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552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213

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5条第一款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5条第二款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214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0条第一款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215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3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5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216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条第一款6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5条第一款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217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和解散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55条第二款165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6226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仅设立)

218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4  第5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92393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7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219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9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8164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20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9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7条第一款2628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第5

保监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69

《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95号)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337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221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2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8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第2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222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9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223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7条第一款74条第一款777989条第一款9093183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8164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仅设立)

224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2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0号)第77

保监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67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225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719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6364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26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621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45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27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1619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67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33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28

外资银行代表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2条第一款7 第2227条第一款58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6364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外资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229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92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3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230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7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3条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231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35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82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3条

(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23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35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3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233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53

国家铁路局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9号)第22条第一款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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