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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县消防工作。日常工作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方针路线,研究制定符合县情实际的政策措施,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二)研究制定全县消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各部门、系统、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实,推动开展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县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县消防安全常态化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六)协调解决全县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七)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的处置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消防安全委员会在主任主持下研究、部署全县消防安全工作。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报请主任决定。特殊情况下,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召开,也可应成员单位的要求适时召开。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或办公室可因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请求召开相关专题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席或列席会议,并参与研究有关议题。
(四)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议题、议程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报主任审定。消防安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重要专题项目的实施情况,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加强沟通和协调。
(六)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或联络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经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指定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代替参加。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
(二)掌握全县消防工作动态,调查研究涉及全局性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分析研判火灾和消防工作形势;
(三)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
(四)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协调、调研检查、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对消防安全委员会督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六)完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业、系统、部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行业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加大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力度,做到联合执法常态化,信息互通常态化。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
1.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
3.依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支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1.将消防安全纳入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和经济运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信息化领域重大消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和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给予支持。
2.督促工业、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障经济领域消防安全。
3.指导有关企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预防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本系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4.推动行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商贸流通领域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5.做好各类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大型经贸交流活动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现场防护措施。
6.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县教育局
1.推动行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将消防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督促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避险能力。
3.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审批项目,不得批准。
(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和谐寺院”建设内容,加强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3.加强教职人员、团体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
1.对全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3.组织、指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
4.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5.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
6.组织引导消防科技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7.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
8.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9.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县民政局
1.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2.推动行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孤儿院、福利院、养老院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3.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的审批项目,不得批准。
4.对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七)县司法局
1.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八)县财政局
按照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落实和保障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全县消防特有工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拟定培训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2.指导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加强劳动就业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提高就业群体的消防安全。
3.指导全县消防注册工程师的考试及资质认定工作。
(十)县国土资源局
1.做好消防站、消防车通道等项目选址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并在用地计划上予以保障。
2.做好全县城乡消防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十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1.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大型火灾及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救援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
2.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做好林区及周边建筑、住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防止村火上山、山火进村。
(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依据县城总体的规划,制定消防规划,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2.按照批准后的消防规划预留消防规划用地。
3.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检查。
4.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乡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消防部门参加。
5.督促加强城乡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6.负责指导乡(镇)、村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7.负责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2.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3.定期开展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设施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4.参与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四)县水利局
1.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水上救援工作。
2.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十五)县农牧科技局
1.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2.广泛、深入开展农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村(牧)委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
3.制定草原领域的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4.制定草原防火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开展草原防火工作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6.积极引导并推进消防科技工作,提高科技成果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十六)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2.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3.利用新闻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4.强化体育场馆消防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体育活动消防安全现场保卫工作。
5.督促指导直属单位、下属企业、体育运动学校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6.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旅游景区规划、开发建设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内容。
7.与相关部门共同对旅游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审定工作。
8.定期开展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9.参加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
10.将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十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以及医院等级评定内容。
2.推动行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3.组织参与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4.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的审批项目,不得批准。
(十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通报质监和公安消防部门。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地方标准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产品防火性能标准。
4.负责消防设施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的安全条件审查。
7.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工作。
8.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县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10、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九)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参与有关消防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工作,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十)县总工会
对全县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列席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粮食收储公司、县供销联社
1.规范各类物资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2.组织制定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3.加强对本行业、系统、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协调解决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
4.建立并完善本系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后处理。
(二)县气象局
1.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做好防雷工作。
(三)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职责。
2.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网络畅通,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通信支持。
(四)县管企业
1.贯彻执行国家、省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本系统消防工作计划和制度,落实县政府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机制。
3.制定并落实本系统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消除火灾隐患。
5.主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组织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经验交流。
6.建立本系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参与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后处理。
7.指导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建设,制定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演练。
8.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