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同政办
索引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03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同仁县环境保护行政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制定的《同仁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2月17日 

 

同仁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历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提升环境行政执法能力,预防查处环境违法和犯罪活动,维护县域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环保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一、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一)建立我县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通过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畅通合作渠道,及时移送信息,整合执法资源,形成及时、快捷、高效制止和打击涉嫌环境违法和犯罪活动的工作机制。成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及相关单位组成,其组成成员如下:

     : 张 国 玺    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周   多    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

             县人民法院院长

     : 尕 藏 卡   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县国土资源局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索南达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久美多杰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城管局局长

             县环境护和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才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形成经常性的工作联席机制。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联席会议由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牵头召开,定期通报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和联动工作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它重要事项,会商加强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组织部署联动执法检查工作等。

  (三)明确各成员单位联络机构和联络员。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明确所属下级部门为各成员单位的联络机构,各联络机构负责人为联络员。牵头负责本机关与成员单位间的工作联系、协调、合作和案件会商、线索转递、信息汇总、情况通报、业务学习以及确定具体执法联动方案等。

  (四)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工作协作平台。   

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挂牌设立“执法联动办公室”,作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平台。遇有突发性的案(事)件,联络机构联络人应当在协调本机关迅速介入的同时,及时集中办公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公安局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派驻“警务室”并指派民警办公,负责保障环境行政执法。

二、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

各成员单位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行为或案件,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能及时介入,依法履职。

  (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及时向公安和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或案件的情报信息;对需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支持的案件,及时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及时依照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做好调查取证或者其他需要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为提起环境诉讼提供业务技术支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平台建设。

  (二)县公安局:根据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的提请,及时介入配合环保执法,给予办案指导,协助开展调查,参与联动执法行动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移送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做好受理、登记工作,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结案后及时向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检察院反馈案件处理情况;通过定期通报、案件会商、联动执法等方式,加强即时制止环境违法和犯罪、案件调查、监测认定、证据保全、行政强制等方面的合作。

  (三)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提起公诉;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确保涉及环境类案件依法、高效、规范、公正地处理;积极开展刑事附带环境民事案件责任追究,依法对涉嫌重大环境生态破坏事件,督促支持有关部门或其他组织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对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提出的立案建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县人民法院:对环境行政执法依法提供提前介入司法服务依法支持环境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申请强制执行、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法支持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民事诉讼;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及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的衔接工作。

  三、明确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的范围

  (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的范围。环保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的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范围我县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妨碍执行公务和恶意破坏环境以及正在实施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突发性的环境违法案(事)件和联席会议决定组织开展的联动执法或查处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二)需要刑事司法提前介入案件的联动机制。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认为需要即时制止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或认为当场发现环境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的,应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通报,并建议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通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入现场,配合调查取证,即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根据需要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或暂扣作案工具等。        

  (三)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衔接。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告知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未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向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同时附送规定所需的材料由受理机关向移送机关出具书面移送回执并在办结后反馈办理结果。对移送或受理的案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四)开展环境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协作。对案情比较复杂、涉及对象众多、涉及范围较大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应当及时联合组成专案组共同查处。对其它重大疑难案件或新型案件,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可主动邀请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提前介入,便于在侦查方向、取证要求和证据规格上及时得到指导和帮助。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开展联动执法行动。

  四、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建设,将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开展联动执法行动等纳入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保机制高效运行。各单位主要负责任人要亲自抓,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成员单位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协作主动配合组织开展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升办案水平。

  (二)完善制度,规范执法。建立同仁县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联动机制处理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工作规范,确保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即时制止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宣传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即时制止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信息。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加强对企业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要注重宣传引导工作,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由联席会议统一发布案件信息,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即时制止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存环境,正确引导舆情,确保社会稳定。

  (四)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探索司法强制措施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工作中的适用,保证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等方面取得实效。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