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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08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同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http://www.hntongren.gov.cn/    时间:2017年03月0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县农牧科技局制《同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6日

 

 

同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划分工作方案

  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畜禽养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进行划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

  、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4.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水源)、风景名胜区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2.各类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3.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4.县城规划区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建制镇、农村小集镇、农民集居点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县境内河道(如隆务河、双朋西水库、扎毛水库分支流两侧各500米范围(生态红线区),县境内其他一、二级河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6.县域内高速公路、省道及县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7.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及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县境内三、四级河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2.2015年草场载畜量核定面积超过2个羊单位以上的农牧区;

  3.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经劝仍直排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强制拆除。

  3.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各乡(镇)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五年内逐步关停或转迁。目前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不达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取缔。

  (二)在限养区内: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镇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

  3.对养殖密度高的乡(或村(平均每亩草场面积载畜量超2个羊单位),必须由各乡(镇)根据畜禽分布情况,按照适度规模、排泄物治理实施配套、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五年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

  (三)在适养区内:

  1.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

  2.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直至关闭。

  3.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同时须符合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规范项目扶持管理。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化养殖场标准或通过省级规模养殖场认定后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五)部门联动,严管审批流程。县发改、国土、农牧、住建、环保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意见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环保、农牧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科学规划,完善防治管理。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五年内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组织实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社)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七)与时俱进,实行动态管理。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各乡(镇)根据以上原则和划区要求划定辖区内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区域范围,于2017年3月15日前以乡(镇)政府文件上报县政府审核确认,统一对外公布。

  、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农业、能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

  (二)强化联合执法。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环保、农牧、国土、住建、水利、电力及公安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区意见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利用广播播放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县环保、农牧、水利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县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各乡(镇)执行划区意见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养殖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正面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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