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同政办
索引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21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同仁县餐饮单位油烟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http://www.hntongren.gov.cn/    时间:2017年03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同仁县餐饮单位油烟整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313

同仁县餐饮单位油烟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态环境治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3月底前,县城及旅游景区内有油烟排放的大中型餐厅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基本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二、工作步骤

   1、调查阶段(2017年2月15日至31日)

  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餐饮业台账,掌握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和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情况,制定相应整治措施。

   2、整治阶段(2017年31日至331日)

  全面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餐饮业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对辖区内限期整改对象加强日常检查,督促餐饮业单位加快整改进度;餐饮业单位完成整改后,及时组织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整顿。

   3、验收阶段(201741日至415日)

  对下达限期整改的餐饮业单位进行集中验收,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完善管理台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任务要求

  (一)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污染

  1、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部门的要求,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经过有资质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3、通过竣工验收的新、改、扩建餐饮业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加强现有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

  1、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限期整改。

  2、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限期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依法责令整治。

  3、对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业单位,依法实施整改。

  4、城区内烧烤店必须用木炭烧烤。

  5、配合城管依法整治或取缔产生油烟污染的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

   (三)整治标准

  1、所有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与本单位排烟量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的油烟需通过烟气排放管道达标排放,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2、在餐饮业单位建筑物内有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油烟需通过预设管道排放,无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需按标准安装专用烟气排放通道。在不影响周边居民景观环境的情况下安装使用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

3、所有餐营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必须建立清洁保养台账,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四、职责分工

  1、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强新、改、扩建的餐饮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对已办理环评手续或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油烟污染防治未达到要求的餐饮企业限期整改;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责令停止排污,并予以处罚。

  2、城管部门:负责对室外无照餐饮摊点的监督管理。对油烟污染严重的室外无照餐饮摊点和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依法予以取缔。

  3、市监部门:依据监管职能,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进行查处加强我县餐饮业营业执照管理,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的餐饮单位

  4、住建部门:加强新建建筑项目审查,商业用房设置餐饮的,必须设计或预留专用排烟系统,并考虑与居住区保持相对距离。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