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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24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仁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http://www.hntongren.gov.cn/    时间:2017年04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同仁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4月20日


 同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全力推进我县贫困户和贫困村如期脱贫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按照上级要求,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必须坚持“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口子放水”的原则。 

 

第二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

第四条 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中央、省、州及县本级除保基本运转、民生保障、惠农补贴等资金以外的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基本运转主要是指县、乡镇正常运转的本级预算支出和上级经费补助;民生保障主要指有明确政策规定、使用方向或具体补助对象的民生资金;应急救灾主要指用于应急救援和生产救济的资金;惠农补贴主要指直接补贴到农户的资金)。

(一)中央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等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二)省级资金:农牧业发展资金(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和草原管护员的岗位报酬除外)、草原植被恢复费、水利发展资金、水资源费、林业发展资金、扶贫开发资金、供销改革发展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供销社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旅游发展资金等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三)州级资金:省级安排下达州、州安排下达到县的涉农资金,州本级财政补助到县的涉农资金。

(四)县级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各类涉农资金、发达省区援青涉农资金、通过政府性融资平台取得的涉款。    

第五条  对未列入上述范围但用于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可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情况下,与上述资金共同统筹使用;教育、医疗、卫生、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围绕脱贫攻坚,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   

第六条  中央、省、州级资金下达后,县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初步意向,报县政府。

 

第三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两房”改造、扶贫贷款贴息公共服务保障支持农牧区社会事业建设、农牧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公共服务力素质提升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村干部能力培训给予补助等方面。    

 

第四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八条  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相关行业规划,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因地制宜,建立同仁十三五脱贫攻坚项目库,入库项目覆盖全县农业生产发展和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九条  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部门按照《年度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编报项目报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审定。项目确定后,各部门根据资金额度和相关要求,在已审定的项目库中选择本年度实施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复。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复的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及资金预算,一次性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项目实施部门建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应的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实施,对项目使用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效益的发挥。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下达到乡镇的项目资金,由乡镇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监管和实施。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应当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等程序。

第十五条  竣工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自查验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最终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年度内确保完成建设任务,防止出现资金滞留。对因项目编制不准、不实,难以落地或推进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资金结余,应及时上缴县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并经过组织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按合同约定的额度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完善村级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涉农整合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骗取涉农整合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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