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同仁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清册
2、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
2017年5月2日
同仁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7〕50号)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事项的函》青建房函〔2017〕58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统一移交范围,规范交接手续,保障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性,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和延续,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移交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全县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划归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设的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由同仁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林权、草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过渡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仍由农牧部门负责,过渡期满后交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通过整合全县土地、房屋、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和县农牧科技局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新成立的同仁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形成“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运行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业务办理的基础保障,是数据共享查询平台的重要依据,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移交工作管理。
(一)统一集中管理原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和移交。
(二)完整与安全原则。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范围按登记职责调整范围划定,移交类别、内容、数量不得遗漏、损毁、散失,移交过程应严谨有序,手续完备。
(三)集约优化管理原则。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应立足实际、科学统筹、优势互补、合理配置,整合优化现有人员、库房、设备资源和数字化工作。
(四)逐步移交的原则。目前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档案室,移交条件尚不成熟,所有大量资料移交过来无处存放。为此采用逐步移交的模式,先移交电子档案,后期安排档案室后再通过扫描、复印的方式移交各部门的纸质档案。
三、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在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因办理登记业务而须保存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和登记簿。
(一)移交范围
1.房屋登记资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部门自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材料。(不含预售备案和网签留存资料)
2.土地登记资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部门自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材料。
3.林权登记资料:县环保和林业局林权部门开展林权登记业务以来形成的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材料。
4.草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县农牧科技局草地登记部门自开展草地登记业务以来形成的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材料。
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过渡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仍由农牧部门负责,过渡期满后交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6.其他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需保存的资料。
(二)移交内容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各类不动产(房屋、土地、林地、草地)登记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1.纸质资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调查资料、审核资料及收费发证材料。通过扫描、复印的方式进行移交。
(1)申请资料: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权属证书、面积等测绘材料。
(2)调查审核资料:包括权属调查、询问、查勘、审核、审批等过程形成的各种文档、图、表、卡、册等。
(3)收费发证材料:包括缴纳税费的各类凭证,发证签收存单等。
2.电子资料:包括现势电子数据信息和历史电子数据信息。
(1)信息数据:包括各类不动产权属信息、他项权利(抵押)信息、限制权利(查封、异议)信息及其他(预告、更正等)信息。信息数据应当包含各类信息的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等历史信息和现势信息。
(2)信息系统:包括各类信息数据的生产、存储、查询利用系统。
四、移交流程和具体要求
(一)移交
各移交单位对应移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做一次全面检查、鉴定,力求资料完整、目录规范,对不符合案卷质量要求档案,要进行重新整理,查缺补漏,规范建档,确保移交质量;各移交单位可根据档案藏量、类型采用整体划转、批量移交等方式,确保移交工作效率。
1.移交纸质登记资料时,应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档案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后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2.移交登记电子数据载体时,应由电子数据形成部门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写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附表2),并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二)接收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存在问题,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缺失的资料后,办理移交。不符合要求的,不与接收。
1.接收纸质登记资料时,接收人员应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
2.接收电子数据资料时,接收人员应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等,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监交
登记资料移交应由接收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监督交接手续。监交人应根据移交清册和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证移交过程和移交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
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工作由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确定移交责任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到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完善措施,强化责任,科学统筹,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接收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
1.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摸清本单位移交资料范围、类别、数量,制定工作方案及移交时间表,并于4月1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方案及移交时间表报县不动产登记局。
2.各相关单位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方案及移交时间表,组织人员进行登记资料整理归档和电子化扫描工作。
(三)移交责任
1.移交工作各方应完善交接手续,属登记档案的应归档整理完成后方可移交;属因办理登记业务形成的资料应由业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后移交;电子和图形数据应协调有关信息部门协助完成移交。
2.移交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按时保质完成移交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工作标准,改变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对应移交的登记资料,不得无故拒绝移交;不得擅自隐匿、损毁、销毁;不得涂改、伪造登记档案。
附件1
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清册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附件2
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
移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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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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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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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文件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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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起
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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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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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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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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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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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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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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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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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软件(文字处理工具、浏览器、压缩或解密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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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字符、图形、音频、视
频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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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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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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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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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外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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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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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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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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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法与相关软件说明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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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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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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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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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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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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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签章 接收单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