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同仁县外来经营企
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6日
同仁县外来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促进地方财政稳步增长,强化税收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同仁县外来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
一、凡是来同仁地区的外来经营施工企业,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向注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持《外管证明》向同仁县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为了提高税收遵从度,建设管理单位应督导外来经营施工企业依法纳税,监督与同仁县税务机关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按照国家税收文件依据,税收缴纳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承建单位在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时,要求纳税人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发票,再予以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