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同仁县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8〕35号)要求,县政府决定,成立同仁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李 鸿 波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拉马项加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谢 饶 措 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马 新 国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关却项加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张 磊 县编办主任
史 智 华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陈 云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 晓 青 县教育局副局长
韩 泽 强 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马 宏 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袁 春 青 县民政局副局长
秦 丽 华 县财政局副局长
辛 东 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娘吉才让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 忠 文 县卫计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李 增 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冯 波 县地税局副局长
陈 海 军 县国税局副局长
高 祥 寅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旦春才让 国家统计局同仁调查队副队长
梁 亚 峰 县统计局普查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高祥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领导,便于各成员单位协调沟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发挥联合协作机制作用,高质量组织实施同仁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各单位职责,结合我县实际,具体分工如下:
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制定全县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全面负责专业技术工作。承担普查物资准备、清查摸底、区域划分、综合试点、业务培训、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技术保障、数据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共同做好普查宣传工作,组织落实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
县编办、县民政局、县地税局、县市监局和县国税局:负责相关单位名录库方面的事项,并参加普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具体职责为:县编办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资料;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单位名录库资料;县地税局和县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的相关资料。
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事项。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事项。
县民宗局:负责协调宗教活动场所配合普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普查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普查登记阶段在社区居委会和特殊场所配备相应民警协助入户登记。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指导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县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并及时审核拨付到位。
省驻县各单位、各企业:负责提供本系统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等名单,提供普查登记资料,负责对本系统产业活动单位及分支机构的普查结果进行确认。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普查登记的要求提供相关名录资料
三、保障措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普查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县统计局局长兼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三)经济普查涉及需协调有关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四)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经济普查进展情况,与成员单位沟通数据搜集、数据提供等情况。
(五)建立成员单位分片包工督查制度,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督促指导普查各阶段工作。
(六)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乡(镇)级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以正式文件形式于6月14日(周四)前上报县统计局(附电子版)。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