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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20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http://www.hntongren.gov.cn/    时间:2018年08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同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820

 

 

 

同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有效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同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县财政局、经信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项目建设中中央财政拨付的1500万元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用于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电子商务培训等方面。

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四条 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同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资金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项目评审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县经信局审计、财政、扶贫、市监等部门共同对承建企业所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核及实地调查,并将合格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由县财政局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建设进度分三次拨付。 

第七条 项目承办主体在项目竣工应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申请,并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有关程序和实施方案,委托由县有关部门组成的项目审计小组对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组织相关验收审核,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示范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县经信局、财政局承办企业按职责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 按照统一要求,对示范县项目建设工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接受国家、省、州绩效评价、专项审计、检查验收。

章  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范围及专项资金预算内容,会同县经信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按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经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县经信局负责提出资金使用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经信局负责不定期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进行督查和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资金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市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的行为,由县财政局、审计局会同县经信局给予通报、停止拨款、收回已支付的资金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作出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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