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同仁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6日
同仁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摸清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摸清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 全面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切实夯实我县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基础。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12类人员,具体为: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是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是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和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单位(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按照对象类别分别设计相应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表格,将需采集内容以表格形式直观呈现,采集工作人员应按照信息采集要求,逐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填写。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对象类别信息。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1)至(6)不可复选,只能择其一;(7)和(8)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至(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9)至(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1)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三)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况(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四)享受待遇情况。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五)主要诉求。包括本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四、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集中采集与分散采集相结合。各乡镇(社区)设立集中采集点开展定点采集,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采取上门服务等分散采集的方式采集数据。要充分调动村(居)委会在采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工作,并保证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全面参与信息采集,保证信息采集率,切实摸清底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积极组织指导军队转业安置干部和士官等退役人员积极主动到自己户籍所属乡镇进行信息采集。
(二)自主申报与交叉比对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涉及每一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牵涉面广,任务量大,要以张贴公告、海报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广泛宣传;要充分调动服务对象的主动性,积极配合做好采集工作,引导服务对象主动申报;同时,要对汇总上报的信息,根据信息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由县政府统筹负责,民政局牵头,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信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交叉校核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以及服兵役情况等信息,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切实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漏一人。
(三)数据完善与新增补录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发形成的原始信息数据库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库,对于已经在数据库内的人员信息,可根据核实情况,直接修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基础数据库内没有信息的人员,须作为新增对象,根据采集要求填报信息,并录入信息采集数据库。
(四)现场审核与部门校核相结合。采集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对象证件信息,确保采集时信息与身份证件、退役证件等相关证件信息一致,并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采集到的信息应与公安、人武等部门的信息或档案交叉比对,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将来,若有新增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批,并在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五、采集方法
(一)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二)采集录入。采集时,对初始数据库中已有的对象数据,用信息采集核查设备读取身份证后,自动产生采集所需信息,若需补充完善,现场补充完善后确认即可,无需重复录入;对于初始数据库中没有的对象数据,工作人员应使用数据核查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拍摄本人免冠照片。用采集设备读取身份证后,直接点击新增,现场录入相关信息,并由采集对象现场签字确认(电子签名)。
(三)信息审核。县民政局应同当地公安、人社局和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重点核查并确认身份证号、住址等户籍信息以及服兵役、安置、抚恤情况等信息。
(四)信息上报。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本信息采集任务后,将采集到的信息及时上传至优抚信息系统。
六、计划安排
全县信息采集工作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8年12月10日前)。
1、动员部署,开展培训工作。10月中旬,组织各乡镇及成员单位召开全县信息采集工作动员部署会及培训会,制定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2、广泛宣传提升知晓率。各乡镇、各单位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的宣传提纲、宣传海报、横幅、宣传栏、信息推送等多种形式,大力营造宣传声势,做好宣传发动,讲清信息采集和悬挂光荣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浓厚氛围,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3、运用科技手段,按时完成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工作人员要通过采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录入,各乡镇(社区)全面动员采集对象主动赴户籍所属乡镇(社区)信息采集点进行采集。同时,要充分发动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及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摸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家庭的底数,按相应对象类别,进行采集信息,各采集人员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采取拍照后打印、复印等方式留存。各乡镇(社区)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信息采集平台;问题数据不能导入、录入数据库;数据导入、录入时,对于系统中提示错误或有问题的人员信息,须进一步核验。县民政和人社部门要确保信息的有效、真实、准确性,对乡镇(社区)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要及时逐条逐项复核及完善,随传随核。
(二)第二阶段(2019年4月10日前)。
针对信息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由县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别比对并提供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情况等综合信息,对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进行修订和补充。
各乡镇信息采集工作报告和相关信息数据(电子版),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信息采集情况和信息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形成县级信息采集报告并汇总数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理清思路,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采集对象为出发点,统筹安排、密切配合,由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和县人武部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由各乡(镇)、村(社)具体落实,县财政局要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信访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实时更新数据,充分发挥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与运用,为退役军人工作开展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三)严密组织实施。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认真按照省州县信息釆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全面落实抚恤优待安置政策、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等工作开展信息采集,广泛宣传发动,周密部署安排,确保如期完成所有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在,做到信息数据统计全、核实准。
(四)加强信息保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充分尊重采集对象意愿,对于自愿放弃信息采集登记的对象不得强制要求其申报。信息采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采集、对比、核查工作中,应加强安全防范,采集端、上报方式均使用专用电脑,信息数据经授权才可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确保数据安全。
(五)开展督查指导。由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建立信息采集专业工作队伍,落实好工作责任,完善信息审核机制,实行定期通报机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对基层信息采集工作情况抽查检查,确保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对信息采集工作不力的或弄虚作假的,将予通报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