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同仁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8日
同仁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青发〔2017〕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99号)中共黄南州委、黄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发〔2018〕2号)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精神,建立健全同仁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结合同仁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为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升留降免、奖惩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州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县政府对各乡(真)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牧和科技局、县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指标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为当年度第四季度完成;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每一个规划期末开展一次综合考评。
第二章 考核依据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对《同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负责,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作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检查等工作负责。
第七条 全县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农业普查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象为各乡(镇 )政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由县政府确定,并根据动态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 各乡(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每年1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主要检查所辖区各村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的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生态退耕、灾毁、污染耕地情况、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违法查处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等方面。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十二条 考核分自查、核查、综合考评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和方法:
(一)自查阶段:各乡(镇)政府按照年初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考核小组提交自查报告。
自查工作在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并对本辖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
(二)核查阶段:自查结束后,领导小组于年底之前组织进行核查。核查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青海省关于耕地保护考核的有关规定,州、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各乡(镇)政府自查报告,县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成果数据等有关资料。
核查采用室内审核与现场踏勘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集中汇报和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核查的重点是对主要指标的现实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考核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被考核对象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三) 综合考评。核查工作完成后,考核部门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打分,将乡(镇)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
第五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结果采用100分制。综合考核评分90-100分之间为优秀,80-89分之间为良好,70-79分之间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根据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为不合格: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年初下达的责任目标;
(二)辖区内现重大损毁、污染耕地行为、违法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出现重大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低于上一年度确定的耕地质量平均等别。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按照中共黄南州委、黄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发〔2018〕2号)文件精神,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评优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履行整改责任并完成整改任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乡(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考核合格要求的,由考核部门对其建设用地、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及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第一责任人由考核部门提供检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并移送纪委监委或县委组织部问责;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每年度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耕地保护责任机制。不断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度,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