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同政办
索引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0日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仁县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http://www.hntongren.gov.cn/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同仁县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3     

 

 


同仁县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完成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任务,实现低保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开展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省委“一优两高”、“五四战略”和州委“三区建设”战略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探索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城乡低保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作用。

二、工作目标

探索解决城乡低保对象不够精准、审批不及时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实现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权责相对统一,审批手续简化,提高工作效率,为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提供经验。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三变四不变”的原则。“三变”即县民政由审批变备案,乡由受理变审批,村(社区)由协管变审核;“四不变”即城乡低保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资金发放方式不变。

四、政策依据

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全县各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5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33号)、《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15〕1768号)、《关于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实行备案的通知》(青民发〔2013〕222号)。

五、主要内容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低保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审定并批准低保对象及补助标准,审批结果汇总上报至县民政局备案

(一)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备注。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受理,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理由。

(二)审核

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社会救助派遣人员将低保申请对象信息、家庭状况调查授权核对委托书及时录入青海省救助信息系统发起核对,每月批量委托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县核对中心”)进行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年度集中动态管理期间,原保障对象的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由乡(镇)人民政府发起。县核对中心接受委托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反馈至各乡(镇)人民政府。

2.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民政社会救助派遣人员及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干部至少1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3.收入核算。(镇)人民政府组织核算小组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按要求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核算小组不少于3人,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干部至少1人,社会救助派遣人员1名,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核算小组对核算结果签字确认。

4.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干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5.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所在地公开公示栏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调查评议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满7日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民政主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根据核对报告提出审批意见。评审会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邀请乡(镇)纪检负责人参加,评审会人数不少于5人。按照评审会审批结果,统一填写《黄南州城乡低保对象审批表》,审批结果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评审会评审意见和《黄南州城乡低保对象审批表》扫描同步录入,同时将汇总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乡镇、村(居)两级进行长年公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由乡(镇)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审批不能通过的,乡(镇)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备案及复核管理

县民政局对乡镇报送的低保审批汇总材料结合青海省救助信息系统申报审批情况进行备案审查(线上线下必须一致)。主要审查低保程序是否到位、重点救助政策是否落实、是否经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建立了近亲属备案制度。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象100%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由县民政局向各乡(镇)书面反馈备案复核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确保低保政策准确落实。

(五)档案管理

低保档案材料包括低保申请表、佐证材料、低保评定会议记录、其他资料等内容。低保档案纸质材料一份由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查,低保档案电子版材料直接录入青海省社会救助系统;按照《青海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低保备案表》规定,需报备的档案、备案表一式二份,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各一份对申报个人财产和核对结果相符的建立诚信户档案,反之建立失信户档案。

六、动态管理

(一)年度核查。各乡(镇)每季度通过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开展一次城乡低保季度核查,对收入不能确定的家庭通过委托县核对中心通过系统核查;核查总结和变更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在系统中做好调整。

(二)调整变更。对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调整变更形成的表格及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预警处理。县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预警信息)按程序调查处理后,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乡(镇)保留一份资料。

七、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

(二)每月10日前完成次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

(三)每月15日前完成系统内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花名册纸质版“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四)对批准享受低保家庭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经核查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金融机构实行资金社会化发放。

八、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4月底前)。按照《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动员部署,成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低保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启动试点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5月-11月底)。各乡镇要认真按照已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民政部门通过督促指导、深入调研、协助办理等方式,指导试点工作。

(三)评估总结阶段(2020年12月)。县民政部门要认真自评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于2020年12月20日前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试点工作评估总结报告。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对重点村、难点村要集中力量,加强指导,督办到位,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民政部门通过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力度,对政策执行走样、试点工作不力、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乡(镇),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二)加政策宣传。各乡(镇)和村(社区)通过采取广播、微信、公示栏、宣传单等方式方法广泛宣传低保等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意义、方法步骤等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各乡(镇)及时稳妥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防止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三)提高服务效能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健全群众工作机制,认真解决民政公共服务领域中群众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群众满意窗口”创建,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开展“慵懒散吃拿卡要”整治工作,坚决纠正回避问题、慵懒无为,不作为、乱作为、冷硬横推等行为。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工作程序的原则,严禁办理“人情保、关系保”,严禁骗取救助待遇。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等行为将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青海省实施<关于实行党政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细则》规定实行严格责任追究。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