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同仁市审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执法权限

1.对同仁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对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5.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监督进行审计。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四、执法程序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2.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

4.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5.作出审计决定,跟踪审计整改情况。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