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市公安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3日 消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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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市公安局
地址:同仁市隆务镇泽库路8号
电话:0973-8795217
二、行政执法人员
三、行政执法权限
(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6、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7、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8、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9、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10、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1、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五)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六)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七)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九)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十一)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十四)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包括:(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二)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三)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海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
五、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许可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或现场核查);
3.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4.法制审核;5.作出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重大案件集体讨论;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送达和执行(含自觉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结案。
(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主要包括: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出示执法证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行政相对人对本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力。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同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本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四)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0973-110,地址:同仁市隆务镇泽库路8号同仁市公安局督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