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同仁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二、执法权限

1.负责商务领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项目备案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执法程序

1.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发放项目备案通知书

2.行政检查:对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同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同仁市人民法院起诉。

六、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973-8722706

 

 

同仁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