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协调推进深化水利改革工作。组织编制全水资源规划、管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内流域、区域以及职权范围内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执行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及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河流、湖泊及河岸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安全管理。负责实施内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安全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牧区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内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管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工作。负责全水利行业质量技术标准管理工作,执行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统计及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等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内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内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完成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职责。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化水安全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