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黄南州委办公室、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同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黄办发〔20193号)和《中共同仁委同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同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局是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局,接受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并督促落实委和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条 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审计工作。负责对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贯彻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查工作。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落实审计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长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委、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委和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财政投资和以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属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直部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完成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革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