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

发布时间:2023-04-19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同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同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hntongren.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同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监督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机构为同仁市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0973-8728300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

2、市政府工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3、市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市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同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

6、同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5、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8、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点;

19、反映各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状况的动态类信息;

20、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同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同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hntongren.gov.cn/)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同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同仁市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其他方式

公众可到市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同仁市政府及市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同仁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单位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同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德合隆中路1号;邮编:811399;联系电话:0973-8728300。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纪委监察委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