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境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同仁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是指县水利局及其所属的同仁县水土保持监督站,在本辖区内依法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相对人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本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境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二次。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指导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参加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并提供本辖区内待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意见;
  (三)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邀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情况;
(二)  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情况;
(三)  缴纳“两费”情况;
(四)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五)  水土保持后续工程设计;
(六)  水土保持重大设计变更及报批情况;
(七)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  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情况;
(九)  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落实及开展情况;
(十)  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落实及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  其他与水土保持相关的情况。
第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一)根据本县境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和省、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的部署要求确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具体项目,并下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通知;
  (二)进行项目建设现场勘查;
  (三)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汇报;
  (四)查阅有关资料;
  (五)与有关参建单位座谈,交换(或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六)填写评议表;
  (七)下发监督检查意见。
   第八条  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准备水土保持工作总结报告,并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设计变更、有关报批文件,相关制度、办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阶段性成果等备查材料。水土保持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和施工进度介绍,水土保持后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和监测落实情况,项目区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的布设及实施情况、防治成效、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第九条  在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根据监督检查意见,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不能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以及不落实监督检查意见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土保持监督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向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或公众通报其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和情节;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投资主体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限批(包括所属)的建议;
  (五)组织新闻媒体曝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成效好、表现突出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报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并为有关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对违纪或违反规定的监督检查人员根据水利部水利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