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0日 消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0日 消息来源: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同仁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同仁市医疗保障局
二、执法人员:
李德林,男,医疗保障执法, 执法证号:29060135001
夏吾措,女,医疗保障执法, 执法证号:29060135002
三、执法权限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及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处罚。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医疗保障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对工作人员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直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四)、当事人对同仁市医疗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同仁市人民政府和黄南州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同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