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将同仁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执法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仁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执法人员:更措看卓,执法证号:29060103001

艳,执法证号:29060103002

三、执法职责:粮食流通行政执法。

四、执法权限:行政监管职权、行政处罚职权、行政许可职权。

五、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六、执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权责等规定,按照法律授权开展执法工作,同时按照裁量基准,公开公正、及时实施,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裁量基准:《青海省粮食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

八、救济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同仁市发改局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同仁市发改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同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九、监督举报方式:0973-8722377

 

 

 

 

同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22日